什么情况下需要精神科专业知识来回答?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以下简称李):我在基层办案。当我们接触到一个嫌疑人时,我们会做出一个基本的判断。如果我们把一个精神病人告上法庭,那将是一个笑话。精神病鉴定的标准有很多,经验判断标准就是其中之一。我也认为法院应该有独立的自由裁量权,这是法治社会最基本的要求。很多人错误地把精神病人等同于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导致他们干扰法庭审判,这是错误的。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完全正常,不做鉴定也没有错。
孙:不同的学科对精神疾病的定义有不同的解释。医学上对精神疾病的定义是指精神功能障碍,严重干扰正常生活。法律上叫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李玫瑾教授所说的异常人格也包括在精神病学的研究范围内,但异常人格往往并不影响他的法律责任。人格是指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整体心理取向。人格问题属于精神病学研究的范畴,但我们不能把所有的人格问题都纳入精神疾病的范畴。
李:我想从心理学的角度谈谈这个问题。精神病学的精神其实是人的心理学。人的心理构成包括认知、情感、意识和人格。性格是指一个人心理意识的整体风格。人格的区分体现在需求、观念、信仰、智力、后天环境影响、性格、气质等方面的差异。当这些不同的组合组合成一个人,就会形成一种特殊的人格。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一定的性格缺陷;还有一些人偏执,极度敏感,比如总觉得自己没有天赋,或者纠结于一点小事。人格障碍的特点是其行为方式让人在人际交往中感受到很大的不同。这种人犯的罪,大多是情绪性犯罪。比如杀害云南大学同学马加爵,就是被他人袭击后的被动犯罪。他的杀人行为表现出强烈的情绪,但不影响他承担法律责任。
孙:中国的精神医学鉴定有两种模式。一种叫疾病推定,是指所有人都被推定有病,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个人没病。精神病学家经常采用这种假设。疾病推定带来的问题是,精神病的诊断被放大,各种人格缺陷都被纳入精神病范畴。同时,疾病推定也容易造成人权侵犯。另一种模式是无病推定,即精神科医生在做出鉴定前,先推定被鉴定人没有精神病,然后需要专家通过被鉴定人的各种症状来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病。
李:分析犯罪分子的心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研究犯罪分子的行为。我们可以通过罪犯如何进入犯罪现场、如何作案、行为习惯、正常情况下的作案规律等细节进行心理画像,然后与嫌疑人进行对比。比如罪犯杀人后在墙上写字。精神科医生说,杀人后在墙上写字是不正常的。其实很多罪犯都有这个习惯,这代表了一种性格。这样的人都是傲慢自负的。所以,在精神分析学家看来,这是很正常的,这只是代表了一部分人的一些特征。
孙:中华医学会有一个精神病学分类诊断标准叫3,国际上有一个标准叫10。精神病鉴定以行为的主观方面为依据,分为四种:第一种是现实动机,即只要不涉及精神症状,一切正常。他的行为危害社会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一种正常的社会心理需要或者物质需要,这样的人应该负刑事责任;第二种叫病理性动机,是指以幻觉为主的一种病理性精神症状;第三种叫做动机不明,意思是没有原因的动机,没有刑事责任,因为他主观上已经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比如癫痫暴怒,俗称癫痫;第四种动机叫混合动机,是病理性动机和现实动机混合在一起。
孙:中华医学会有一个标准,叫《中国精神障碍分类手册》。做出诊断后,就可以确定疾病对行为的影响。
李:孙教授从精神病学的角度讲了这个标准。我还有一点:我觉得一个好的心理医生至少应该懂点心理学,尤其是犯罪心理学。心理疾病有不同的来源,有的是遗传的,有的可能是一些早期经历导致的,还有一种是纯粹的心理刺激导致的。后一种精神疾病是完全可以治愈的,而前两种是不可治愈的。
孙:根据《刑法》第十八条,一个人是否负刑事责任,首先要看他是不是精神病。因为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很多令人费解的情况,比如亚文化因素导致的迷信,这类人本身并不是精神病,不属于精神病的范畴。还有就是醉酒行为失常和杀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孙:第一,你说的客观标准是存在的,但是这个症状必须是特征性的。我们做鉴定,关注的是人的行为,看他的精神状态是否真的能影响他的行为。比如精神病人生气砸东西就和正常人不一样。精神病人不管东西好坏,不管多贵都砸,而正常人一生气砸东西往往对贵重物品手下留情。
第二,认同缺失也是存在的。这种评价有很多原因。一是法律需要确定鉴定人死亡后某种情况的存在,如民事案件中的遗嘱能力鉴定;二是因为刑事错案,鉴定人已经被执行死刑。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在的认定难度肯定是高于直接认定的,还得根据相关信件、日记、邻居的旁证、亲戚的介绍等多方面综合分析。
李:从心理学上讲,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精神病,需要通过他的活动特征来实现。首先是一个人对外界的反应和互动,包括感知、记忆、想象等几个基本内容。第二是情感;第三是意识和意志活动;第四是性格。一般来说,一个人的情绪、意识、性格异常都与此无关。只有当他有一些基本的认识问题时,才能说明他精神不正常。(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