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4日
(此作品公开发布)
德州市中心城区的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列入开发建设成本,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排水、绿化、环卫、路灯、交通信号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综合布线等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可再生能源、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公共交通等。
专项配套费全部用于供水、供气、供热相关管网及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
第三条经批准在中心城区(含德城区、陵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建设项目暂不具备或者不需要安装供水、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或者建设项目的地下室等附属设施不使用供水、供气、供热。经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不缴纳专项配套费。配套设施到位或需要配套建设时,经公用事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支付。
第四条城市配套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一般建设项目配套费。
一般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2元征收。其中:综合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征收;专项配套费中,供水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3元征收,管道供气设施(居民)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7元征收,集中供热设施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2元征收。
(二)专项建设项目配套费。
1.加油站收费标准。
(1)加油站:综合配套费按油罐总容积每立方米800元征收,不足60立方米的按60立方米征收。
(2)煤气加气站:综合配套费按每立方米煤气柜总容积800元征收,未达到18立方米的,按18立方米征收。供气专业经营单位自建的加气站,可免交管道供气设施专项配套费。
2.广告塔综合配套费按广告版面面积每平方米400元征收;无线传输(塔)架等各类构筑物,投资额在654.38+0万元(含)以上的按总造价的5%征收,总造价在654.38+0万元以下的按654.38+0万元征收。
3.供水、供气、供热以外的各类管道工程综合配套费按每米10元征收,不足300米的按300米征收。
(3)特殊时段配套费。2018、10、1、2020、12、31起,德州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城市配套费减免70%(房地产项目除外),期间符合减免范围并按原标准收取配套费的项目,由市、区财政按金额的30%收取。
(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的项目不享受第四条第(三)项减免政策,城市配套费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按150%的相应标准征收。
第五条缴纳城市配套费:
(一)下列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征收城市配套费的相关窗口审核,直接办理免缴城市配套费(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手续,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管,陵城区建设项目在陵城区办理:
1.军事设施及其后勤服务设施;
2 * * *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
3 .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5 .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及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
6.工业建筑多层标准厂房的三层及以上;
7.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免缴城市配套费的。
(二)下列项目经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征收城市配套费的相关窗口审核,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管后,直接免办综合配套费手续,陵城区内的建设项目在陵城区办理:
1.道路、广场、绿地、水域、垃圾中转站、公厕、水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2.在中心城区建设的工业建设项目(必须有生产车间、厂房),其专项配套设施由专业业务单位监管或由专业业务单位建设,建设方据实出资(多层标准厂房专项配套费一层全额结算,二层减半);
3 .利用自筹人防资金、人防收益资金或集资结合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和地面配套设施;
4 .与市政府签订协议并已明确减资的项目;
5.其他政府投资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建设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文件等。,明确免收综合配套费。
(三)改变上述免税项目用途的,按第四条规定缴纳。
第六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1)综合配套费:市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审核(征收审核流程由市审批服务局会同德城区政府、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综合配套费由市级统筹使用。陵城区综合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由陵城区具体负责。
专项配套费: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专项配套费(供水、供气、供热)的征收和审核;其收取的专项配套费按照《德州市财政支出管理条例》和《德州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纳入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部门预算。专项配套费的支出流程由市城管局、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陵城区专项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由陵城区具体负责。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城市配套费的监督管理,每半年检查审核和使用情况。市审计和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缴纳和拨付应依法依规主动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二)供水、供热、供气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缴费面积可在施工前确定,在预售公示期内缴纳。符合支付条件的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在施工许可证发放前支付。
(三)执收单位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按规定足额征收城市配套费,并于次月将当月征收和减免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需要重新核定工程建筑面积的。对改变规划面积的项目,多退少补城市配套费。
(五)实行财政项目管理制度的城市配套费,作为政府投资,计入固定资产。
(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缴纳专项配套费后,相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及时投入建设项目专项配套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供水经营单位负责配套用户阀门井前供水设施和居民用户水表(含分户计量装置);供气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单位用户阀门井前和居民用户厨房前阀门(含分户计量装置)的供气设施;供热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建设单位用户的阀门井前和居民用户的分户口前的供热设施(含分户计量装置)。
为住宅用户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如下:
1.供水。表前安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含分户计量装置),包括:主网、小区给水管网、二次加压设备、远程测控系统、对接、滤网、分户锁闭阀、分户计量装置等。
2.气体供应。炉门前安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含分户计量装置),包括:中压管网、低压管网、建筑立管、室内管道、炉门、分户计量装置等。
3.加热。入口端口前安装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含分户计量装置),包括: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口装置、分户计量装置等。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增容费、初装费、开通费等额外费用。项目建设单位违法收取增容费、初装费、开通费等费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其中包括:
1.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开发项目2012、1、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德法正[20168]
2.陵城区开发项目在2018年6月30日前已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并在合同中约定缴纳专项配套费的,按原合同执行。
第八条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5438+2月65438+4月。《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7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18号)
(二)各县(市)应严格执行减免城市配套费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城市配套费标准,报市政府备案。
抄送:市委相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CPPCC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总支)、市工商联。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0年9月14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