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教务在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在校学生。
第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学习成绩优异或专长突出,以及身体原因不能在被录取的学校或专业继续学习的,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可以申请转学或转学。
第二章学生转专业的相关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习成绩优秀,第一学年平均总学分排名在本专业前5%以内,未受过处罚,无补考不合格记录;
(二)有突出的专长,转专业能充分发挥其专长;
(3)入学后被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检查证明;
(四)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的需要,学校进行了统一的专业调整;
(5)原专业因降级、休学等原因未继续招生的,经批准可转入相同学制的相近专业。
第四条转专业的其他要求:
(一)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招生,包括普通定向、国防定向、免费医学生、免费师范生、贫困地区特长生、保送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两阶段制、高职班(三校生)、高职单招生、民族班、新疆班、西藏班,不得申请转专业;
(二)按照本细则规定,软件工程、集成电路设计和集成系统两个专业可以相互调剂,原则上不得调剂到其他专业;
(3)大恒精英实验班不接收转专业的学生;
(四)艺术、体育类学生不得跨学科转其他专业;
(五)文理等不同专业学科之间,不得转专业;
(六)低批次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高批次专业;
(七)国际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原则上应完成本专业学业,但也可根据学校办学情况和学生意愿,在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情况下转入相关专业;
(八)在国外参加过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可根据国外合作院校的要求,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转入相关专业;
(九)按专业类别招生的学生,分专业时只能在本专业类别下的专业目录中选择专业;
(十)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剂;
(十一)转专业申请仅在第三学期开学一周内受理,其他时间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十二)符合转专业学生学费标准的;
(13)荣成学院学生只能在学院内转专业,不得在总部申请转相关专业。
第五条转专业程序:
(一)因成绩优异转专业。
1.各专业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本专业转专业实施细则,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
2.每年6月30日前,各学院根据办学条件拟定各专业可转学生人数,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负责公布;
3.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项条件的学生,可在第三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在学校规定的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学生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品学兼优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见附件1),提交所在学院审核。审核后由学院上报教务处汇总;
4.各学院成立转专业领导小组,各专业成立转专业评估小组。根据转专业实施细则,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评估,筛选出拟转专业学生名单。
5.教务处将各学院拟转专业学生名单汇总,在“教务在线”网站公示三个工作日。
(2)因特殊原因转专业。
1.对有一些突出特长,通过转专业能更好发挥特长的学生,由相关学院的专家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2.因身体原因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的相关医学诊断;
3.确定允许转专业的学生,填写《哈尔滨理工大学学院学生因特殊原因转专业申请(确认)表》(见附件二)。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汇总拟转专业学生情况,形成学校发文,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三章学生转学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让:
(1)未在录取学校注册或未取得电子学籍者;
(2)在校学习不满一学期者;
(三)完成本科第五学期和专科第三学期;
(四)不同教育层次之间;
(五)从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学校到上一批学校;
(六)转入学校录取分数线低于转入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
(七)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人;
(8)按国家特长生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包括免费医学生、免费师范生、贫困地区特长生、保送生、高校毕业生、五年一贯制、三二段制、高职班(三校生)、高职单招、民族班、新疆班、西藏班等。;
(9)失学儿童;
(十)被羁押候审以上的;
(十一)学者应当退休;
(12)转学时涉及转专业,该专业属于转专业限定范围;
(13)转学一次者;
(14)无其他正当理由。
第八条转让程序: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
(2)因病转学的学生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学诊断证明,因特殊困难转学的学生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
(3)将学校的业务函转学校,转学校回复,转学校相关学院组织对拟转学生的专业教师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材料;
(四)转学学校持转学学校的批复和转学学校的请示,到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取《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5)高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转出、转入学校分管学籍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转出学校负责学籍管理的工作人员将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省转学的学者应当到转学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材料除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材料外,还包括:
(1)学生本人签署的《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3)申请转学的学生完成的课程的成绩单,加盖转学学校公章;
(四)加盖转入学校公章的拟转入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
(五)拟转入学校的评估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转专业转入我校的学生所缺课程应在毕业前补齐,由转入院校负责填写《转专业转入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补课清单》(见附件3)并提交教务处处理。
第十一条转专业、转学手续由具体负责学籍学历管理的校领导签字批准,必要时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转学和转学事宜由负责学籍和学历管理的教务处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哈尔滨理工大学转专业、转学生管理实施细则》(哈理工发[2013]57号)同时废止。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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