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生集体户口结算新政策

法律解析: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根据非沪籍毕业生的需求,如实告知单位是否具备为非沪籍毕业生办理本地户籍的资格。用人单位不得在协议中约定“毕业生未办理落户手续的,终止就业协议”等损害非沪籍毕业生在沪就业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客观、真实地填写相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如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用人单位当年申请资格,并在上海市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www.firstjob.com.cn)公布。同时,该单位的失信行为将纳入上海市信用管理平台。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申报。非沪籍毕业生应书面承诺个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伪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并将个人失信情况纳入上海市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冒用本市常住户口和居住证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注销。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

有派出所的城镇,以派出所辖区为户口管辖地;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以乡、镇辖区为户籍地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是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协助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分散居住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部队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畜牧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帐户。,应由指定的合作社协助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登记在户口。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时,户主或者本人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报告;经审查属实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变更或者更正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