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头市大学生住房补贴政策2022
第一条根据《包头市委、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包头大学生集聚计划”的若干意见》(包党政发[2065 438+06]8号)“市委、市政府
司重要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包头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局)是开展大学生住房补贴工作的牵头单位。各县区委区政府、稀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各高校是开展大学生住房补贴工作的责任单位。
第二章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网站
第三条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引进人才数量,回购存量非住房商品,集中建设“包头大学生创新创业大厦”。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打折、优惠等方式为政府回购库存商品和非住房提供优质房源。
第四条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对大学生创业计划进行审核,并为审核通过的大学生提供公益性创新创业场所。
第三章大学生住房补贴的发放
第五条给予补贴的条件。符合高新技术人才市场认证的大学生,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公寓,在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首付款账单或房屋所有权证后,可申请住房补贴,购房时间以合同网签日期为准;在我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或公寓的,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申请购房补贴,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夫妻双方为同一保障对象的,不能重复领取(按夫妻一方可享受的最高补助标准)。
第六条补贴资金来源。属于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自治区在包企事业单位的大学生,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支付;属于县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大学生,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第七条补贴资金标准。按照“985”“265.438+065.438+0”院校博士生20万元、硕士生654.38+万元、优秀本科生8万元的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第八条补助时间。每季度末20日-25日(休息日可顺延)。
第九条工作流程
(1)应用
1.申请新建商品房或公寓住房补贴:大学生需持高新技术人才市场认定证明、劳动(聘用)合同(须签订5年以上)、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领取住房补贴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变更)、首付款账单、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银行卡号到住房补贴发放窗口办理住房补贴相关手续。
2.申请二手商品房或公寓住房补贴:大学生需持高新技术人才市场认定证明、劳动(聘用)合同(须签订5年以上)、房产所有权证(如果是贷款,需提供盖有抵押单位印章的房产所有权证复印件)、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银行卡号到住房补贴发放窗口办理住房补贴相关手续。
(2)验收。市住房保障局在人才中心大厅受理人员核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交给审核人员;不符合标准的,退回大学生本人。
(3)复习。市住房保障局在人才中心大厅的审核人员会对大学生提交的材料以及是否存在重复领取住房补贴的夫妻、是否已领取租房补贴、补贴金额等进行审核,并在每次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拟给予住房补贴的大学生名单。
(4)宣传。市住房保障局工作人员在人才中心大厅将拟给予住房补贴的大学生的姓名、出生年月、学历、学位、工作信息在包头大学生聚集网公示,为期3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结果。
(五)报批。公示无异议后,市住房保障局在人才中心大厅的工作人员按照隶属关系编制了大学生购房补贴资金明细清单,经专项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上报市财政局和各县区。
(6)分配。市财政局根据市住房保障局上报的情况,核对相关信息,属于市级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自治区企事业单位的,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住房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大学生本人,并将分配情况反馈给市住房保障局;属于县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60%的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区,县区匹配后,由县区连同市本级拨付的资金一并拨付到大学生本人,拨付情况反馈到市住房保障局。
(7)反馈。住房补贴责任单位于每年8月中旬和次年2月中旬将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反馈至大学生公共服务中心(高新人才市场)认证平台。
(8)监督。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政策要求,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就业大学生手中,确保专款专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各类用人单位和大学生对资金发放有异议的,可拨打大学生聚集服务热线520800投诉举报。
第四章大学生房租补贴的发放
第十条给予补贴的条件。符合高新人才市场认证、配偶名下无房产的大学生,可在签订租赁合同、取得租金相关票据复印件和所租房屋的产权证明,或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申请租赁补贴。夫妻双方为同一保障对象的,不能重复领取(按夫妻一方可享受的最高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补贴资金的来源。属于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自治区在包企事业单位的大学生,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支付;属于县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大学生,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补贴资金标准。博士研究生前三年每年3万元,后三年减半,补贴期限六年;研究生前两年一年2万,后两年一半。补贴期限为四年。“985”“211”高校优秀本科生第一年1.5万元,第二年减半,补贴期限两年。
第十三条大学生在领取租房补贴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大学生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或公寓的,应当退还自购买之日起至补贴到期当年止的租赁补贴,退还金额在大学生领取租赁补贴时扣除。
第十四条补贴办理时间。每季度末20日-25日(休息日可顺延)。
第十五条工作流程
(1)应用。大学生凭高新技术人才市场认定证明、劳动(聘用)合同(须签订5年以上)、市产权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网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租金相关票据、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银行卡号到住房补贴发放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2)验收。市住房保障局在人才中心大厅接受人事申请材料的查验。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转送审核人员。不符合标准的,退回大学生本人。
(3)复习。市住房保障局在人才中心大厅的审核人员会对大学生提交的材料和夫妻双方是否领取了住房补贴及补贴金额进行审核,并在每次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拟给予住房补贴的大学生名单。
(4)宣传。市住房保障局工作人员在人才中心大厅将拟给予租房补贴的大学生的姓名、出生年月、学历、学位、工作信息在包头大学生聚集网公示,为期3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结果。
(五)报批。公示无异议后,在人才中心大厅的工作人员按隶属关系编制大学生租房补贴资金清单,经专项小组办公室主任沈倩后,分别报市财政局和各县区。
(6)分配。市财政局根据市住房保障局上报的情况,核对相关信息,属于市级本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自治区企事业单位的,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大学生本人,并将分配情况反馈给市住房保障局;属于县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60%的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区,县区匹配后,由县区连同市本级拨付的资金一并拨付到大学生本人,拨付情况反馈到市住房保障局。
(7)反馈。住房补贴责任单位于每年8月中旬和次年2月中旬将租房补贴反馈至大学生公共服务中心(高新人才市场)认证平台。
(8)监督。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政策要求,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就业大学生手中,确保专款专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各类用人单位和大学生对资金发放有异议的,可拨打大学生聚集服务热线5208000投诉举报。
第五章大学生公寓建设
第十六条。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引进人才数量,通过回购公租房、租赁或回购库存商品非住房等多种渠道筹集房源,建立大学生公寓。
第十七条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为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条件的大学生提供廉租住房。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