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生就业补贴政策

六类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每人3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毕业生;持证残疾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未就业毕业生或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本市离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毕业生除外);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父母患重大疾病的家庭、本市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发放,标准为每人3000元,不得重复申请。

低收入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人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在6月1前向所在高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各高校对申请人提供的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在校园内公示审核通过人员名单,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并提交市教委审核发放。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名单于6月13日前报市人力社保局。6月22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将求职创业补贴资金拨付到市教委,由市教委将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离校未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应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免费职业指导、就业推荐和职业技能培训。7月1日至7月31日,本市户籍毕业生向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外省市户籍毕业生向天津市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8月6日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名单后,于8月10前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市人力社保局于8月20日前将求职创业补贴拨付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通知中提到的高等学校包括位于本市的部属高校和河北工业大学。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毕业生享受求职创业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就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就业补贴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和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贴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同一项目就业补贴资金补贴在失业保险待遇中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能重复享受。

第五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工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资格证书,下同)的五类人员,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各地要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行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适当提高指导目录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度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生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学生参加劳动预备培训,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助。

(2)对合格的企业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依托其所在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可的培训机构参加企业举办的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学徒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职工,经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或者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3)基于项目的人才培训。各地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项目式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