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大学教师的学术伦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弘扬务实学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促进学术创新,维护学术道德,严格遵守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和先进教师,以及以访问学者或先进教师名义在我校开展各种学术活动的人员,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全体教职工应当认真学习领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爱国守法,礼貌诚信,团结友爱,勤奋自强,敬业奉献?道德规范要求,在科研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积极宣传并认真践行学术道德。
第四条高等学校教师的学术活动应当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方针,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开拓创新。
第二章学术规范第五条基本学术规范
(一)开展科学研究,应当检索相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申请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学术活动指导人员、实验和其他辅助人员。
第六条学术引用规范
(一)科学研究及其成果应合理使用引文,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并在引用他人的观点、计划、资料、数据等时。,无论发表与否,无论是纸质还是电子文本,都要详细注明。从第三人的作品中引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注明引用的地点。
(2)引用的目的应当是介绍和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
第七条学术成果说明书
(一)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作品应按其对科研成果的贡献大小顺序署名,除非有其他学科的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出版前都必须经过所有签署者的审查。所有署名者应对完成的部分承担学术、道德和法律责任,作品的主持人应对整个作品负责。
(二)学术成果不宜重复发表,否则同意再次发表,应注明出处或说明情况。
(三)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宜向媒体公布。
(4)在公布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的最终成果时,应以适当方式标明资助来源,以感谢提供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贴标签或致谢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允许弄虚作假。
第八条学术评价规范
(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同行专家评价和回避制度。
(2)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标准。自然科学、科学技术要以揭示自然规律、探索自然现象、解决科学和生产实践中的问题为标准;哲学社会科学要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理论?重要思想为标准。
(3)在介绍和评价自己或他人的作品时,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资料和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价和论证。评价机构和评价专家应当对其评价意见负责,保密信息应当保密,对因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露、披露虚假信息或者恶意诋毁造成的后果负责。评价意见措辞要严谨准确慎用?原创、开拓、首创、国际领先、填补重大空白?诸如此类的词。
第九条学术批评规范
(1)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动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和学术争鸣。
(2)学术批评要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基础,以理服人。学术批评不得损害名誉,不得捏造事实,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学术责任第十条学校在教师学术道德建设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教师学术道德及相关政策,并向教师广泛宣传。
(二)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项目审批和评审前,认真考察应聘人员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一票否决。
(三)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明确结论,根据情节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
(四)告知教师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教师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一)为得出符合个人主观意愿的结论,故意捏造或者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者引用资料的。
(二)剽窃他人已经发表或者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和思想的。
(三)在填写个人学术情况陈述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和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等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的。
(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上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或明知不可能参与项目研究而作为项目参与人申报项目。
(五)为个人或者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根据学科惯例应当由学校或者其他学术机构核实的重大科研成果。
(6)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保密规定,将应当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的。
第12条教师及研究人员违反第十一条所定学术道德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属于本规范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属于本规范第十一条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本规范适用对象的学术道德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道德投诉。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举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与本学科学术委员会成员和所在院系的院长、系主任进行讨论,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和说明,然后决定是否对举报正式立案调查。
第十五条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通知举报人,并责成学术委员会相关部门在一个月内查明相关事实并作出结论。必要时,可以通知报案人、被告人、证人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证据。如果调查对象涉及部门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组查明投诉的事实和结论。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害关系,不应参与调查。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他们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审议和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答辩人如对评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会,重新审议。
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并撤销通过这种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获得的所有奖项或其他资格。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者单位权益的,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者单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处罚决定书应当制作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3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处罚决定应当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认为处罚不当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上一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异议。
第二十一条校长办公会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外,所有程序和资料均应保密,所有涉案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处理情况。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大学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