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大学生国家资助政策

法律分析:1。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财政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奖励全日制本科院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优秀学生,每年奖励5万人,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全日制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中学习成绩优异的贫困家庭学生,平均占全国大学生的3%左右,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2.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设立国家奖学金,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生、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农村学生和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发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4、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从营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俭学、校内无息贷款、校内奖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三。建立和完善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1)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财政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奖励全日制本科院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每年奖励5万人,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全日制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中学习成绩优异的贫困家庭学生,平均占全国大学生的3%左右,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矿产石油核工程专业学生倾斜。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根据地方财力和生源情况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地区,不考虑学生,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为82;在中部地区,如果学生来自西部地区,中央和地方的分担比例为82,如果学生来自其他地区,中央和地方的分担比例为64;在东部地区,如果学生来自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中央和地方的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如果学生来自东部地区,中央和地方的分担比例由各省根据财力和学籍情况确定。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鼓励各地加大资助力度,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超过中央核定总额的,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区、市)以下分享比例由各地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确定。

(2)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生、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全部全日制农村学生、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国家助学金平均占全国普通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学生总数的20%左右。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学生情况、平均生活成本、高校类型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的经费覆盖范围。平均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分2-3档。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对所有全日制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补助两年。第三年,学生将与工作和实践相结合。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尝试用教育券发放国家助学金。

(3)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与国家助学贷款同等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定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调动各级机构的积极性,确保贷款用罄。

普通本科院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一线工作并服务满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4)从2007年起,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新招收的师范生实行免费教育。

(五)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业务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学费、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贷款、奖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鼓励捐赠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为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

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资助政策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