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补贴是多少?所有大学生都能考?
二、不是所有的大学生都能获得就业补贴,各地的就业补贴政策也不一定完全一样,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通过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和大专、高职等院校毕业生;
(2)属于困难家庭的;
(3)毕业当年年末未就业并登记失业的。
就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落实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贴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由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贴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关注普惠,优先考虑。落实国家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和就业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促进地区间就业协调发展。
(二)奖励与补偿相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和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3)操作简单,性能准确。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准确性,加强监管,以绩效导向和结果导向加强就业补贴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本支出范围
第四条就业补贴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和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贴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同一项目就业补贴资金补贴在失业保险待遇中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能重复享受。
第五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工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资格证书,下同)的五类人员,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要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行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适当提高指导目录中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度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生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学生参加劳动预备培训,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助。
(2)对合格的企业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依托其所在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可的培训机构参加企业举办的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学徒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职工,经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或者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3)基于项目的人才培训。各地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对承担项目式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行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评价指导目录的,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七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的高校毕业生。
社会保险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照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灵活就业后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首次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2)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年度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高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含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离校后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高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
对安置在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首次批准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第九条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离校两年以上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试点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试点办法由省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后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扩大到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离校后两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
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实习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实习补贴,用于实习单位支付实习生实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为实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对实习生进行指导和管理。见习期满见习保留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第十一条对低收入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人口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人员,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第十二条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奖励和补充创业孵化基地,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第十三条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主要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
第十四条其他支出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符合中央专项转移支付相关管理规定的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就业补贴资金对个人和单位的具体标准,在符合上述原则的基础上,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各地要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的支出比例。
第十六条就业补贴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办公楼建设支出。
(2)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3)车辆购置支出。
(四)支付工作人员津贴和补贴等费用。
(5)“三公”支出。
(六)普惠金融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和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费用。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和单位依照本办法申请补贴,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自行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资金的分配和发放
第十七条中央财政就业补贴资金实行要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其中包括:
(一)基础因素主要依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任务。
(二)投入要素主要依据地方政府就业补贴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
(三)绩效因素主要依据各地失业率、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
年度资金分配的因素、权重、方式和上下限可根据就业总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地方政府可以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地方人社部门应当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需组织专家会同财政部门对拟实施的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进行评审。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定额补助,评审结果应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每年6月10前向省级财政、人力资源部门下达下一年度就业补贴资金预计额度;每年在全国人大审查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财政就业补贴资金预算。
第二十条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在收到中央财政就业补贴资金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市县财政和人社部门;省、市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将本级政府预算拨付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贴资金正式拨付给下级财政、人社部门。
地方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对其使用的就业补贴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就业补贴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和下达工作。
第四章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付”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通过信用账户缴纳培训费。
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申请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五类人员申请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社会保障卡,下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
(二)职业培训机构为初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初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书;城市低收入家庭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材料还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申请技能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企业申请在职职工新学徒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企业在开展技师培训或新学徒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培训师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报当地社区部门备案。
(四)职业培训机构对丧失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进行项目化培训的,在申请补贴资金时,应当向委托培训的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人员信息、全程视频资料等。
培训机构在开展项目化培训前,还应将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师名册等相关材料报当地社区部门备案。
上述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企业五类人员和职工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企业和培训机构申请或直接补贴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应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三条五类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补贴应当先行支付,并根据资金的具体用途遵守以下要求:
(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毕业年度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在申领社会保险补贴时,应向当地社区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目(账单)等。
(二)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1年内离校的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目(账单)。
(三)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向当地社区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上述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或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应向当地社区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目(单)。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或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单位招用离校两年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实习的,在申请就业实习补贴时,应当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参加就业实习的人员名单、就业实习协议、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出具的基本生活补助明细(单)、研修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七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专项帮扶支持)证明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在毕业生大学初审上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以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资金,支持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自身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
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根据工作量、专业性、有效性给予一定补贴。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根据服务人员数量、效果和成本给予一定补贴。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各地要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需要,依托具有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提升、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各地要充分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技能传承、技能研究、技能传承、技能推广中的重要作用,选派优秀高技能人才到行业、企业生产和服务一线,依托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调研、研讨、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现行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团体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和网上核查。对能够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合作获取的个人和单位信息资料,可直接审核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交纸质材料。
第三十一条就业补贴资金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强化内部风险防控。
地方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就业补贴资金台账,做好就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基础工作,有效识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弄虚作假。
落实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及时将补助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地方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贴资金的绩效管理。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根据各地就业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对就业补贴资金进行绩效评估。
地方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当对本地区就业补贴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分配就业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快资金拨付,减少结转结余。人社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积极推动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落实,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就业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财政社会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团体和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各类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通过当地媒体和部门网站。
各类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或享受各类补贴的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披露培训内容和获得的培训成果;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编制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求职创业补贴要第一时间在高校公示。
第三十八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谁使用、谁负责”就业补贴资金的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贴资金分配、审核和使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获得就业补贴资金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就业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同时废止。?[1]?
毕业生,重点关注农村贫困家庭未就业大学生。毕业生在企业和公办民办村级幼儿园就业期限为3年,省财政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的生活补助。
为缓解物价上涨对大中专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基本生活的压力,国务院决定从2010秋季学期开始。
1.将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补助标准由每生2000元提高到3000元,惠及贫困家庭学生430万人,占学生总数的20%;
2.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440万贫困家庭学生和城乡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学生享受这一政策,占学生总数的22%;
3.建立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国家助学制度,按照每年1.500元的平均补助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惠及学生482万人,占学生总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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