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修订稿)

根据《云南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云劳社发〔2008〕8号)和《关于规范2013学年昆明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65 438+03〕188号)《云南省昆明市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云人社发〔2008 关于调整昆明市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111)和关于提高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原《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33号[中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了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医疗保险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熊树新

副局长:王小平?杨晓鸿

成员:财务室、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后勤组、各学院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及时处理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和特殊事项。财务部负责相关资金的管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主任为学生处主任,副主任为分管学生医保的副主任和校医院院长,成员为相关工作人员。学生处负责各类参保学生个人信息的登记、录入、变更和注销以及日常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的具体协调;校医院负责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管理,学生门诊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协助省医保管理学生住院和重特大疾病。

二、这些规则的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医保中心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州市分校学生,在职研究生,留学生不包括在内。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每生每学年110元(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按学制一次性发放。缴纳社会保障卡制卡费22元/张。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使用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门诊(急)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不予支付的情况按照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参保学生享受的待遇

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从入学当年9月1日至毕业当年8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毕业生从当年9月1日起停止享受医保待遇。因病休学期间,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普通门(急)诊管理和费用结算

1.首诊:校医院是学生普通门诊的第一家医疗机构。学生凭社保卡和学生证到校医院挂号。

2.转诊:经校医院医生诊断,需要转诊治疗的学生,由主治医生持转诊单到大学生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

3.急诊:如遇危重疾病,学生可直接到公立医院诊治,三天内再到校医院备案。如需复诊,须由校医院医生出具转诊单。

4.普通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结算

(1)校医院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结算

在校医院就医、治疗产生的所有普通门诊(急)医疗费用,由持有社保卡的学生直接支付,其中个人承担20%,其余80%由学校门诊部统筹支付。

(2)校外普通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结算

①符合报销条件的校外普通门诊(急诊)会诊费用,个人承担50%,其余由学校门诊部统筹支付。

②学生只能在节假日、实习、休学期间报公立医院急诊、意外伤害门诊费用。

③校外医疗费用报销程序:学生校外就医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并携带社保卡、学生证、门(急)诊病历、发票、转诊单到校医院收费室审核报销。未办理转诊手续(急诊抢救除外)就医的,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学生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必须在本学年内办理完毕,报销时间最迟延长1个月。

(4)根据《云南省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校医院在给参保人看病时,应认真识别其身份和证件。校医院根据大学生提供的相关资料,认真审核社保卡和学生证(或一卡通),确保卡(卡)有效、人卡(卡)相符,并按省医保中心的规定进行登记。当无效证件或身份不符时,校医院可拒绝继续提供服务,扣留卡(证)并及时向省医保中心报告。

(2)慢性病门诊

2004年9月1,2065438,昆明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全省城镇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统筹政策。疾病和报销类别如下:

1.儿童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报销项目:药物治疗;

2.支气管哮喘患儿,报销项目:检查费、药物治疗;

3.儿童注意力缺陷综合征,报销项目:药物治疗;

4.冠心病心肌梗死型,报销项目:药物治疗;

5.糖尿病,报销项目:化验费和药物治疗;

6.高血压极高危人群以上,报销项目:药物治疗;

7.对于甲亢和甲减,报销项目:化验费和药物治疗;

8.原发性青光眼,报销项目:检查费和药物治疗。

待遇标准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报销金额为1,000元/学年,不设起付线,门诊报销比例为50%。学校医保经办人员按程序提供资料申报慢性病待遇,经省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享受慢性病待遇的大学生选择两家开设慢性病门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意外伤害门诊

大学生发生由不负责任者造成的意外伤害时,应到就近的公立医院处理,先自行支付费用,然后持学院盖章的发票、病历、意外伤害情况说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提交校医院,医院将收集的材料提交省医保中心报销。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事项,参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执行。

(4)特殊疾病门诊

1.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特殊疾病包括以下疾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衰竭尿(门诊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排斥反应)、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

2.患特殊疾病的在校大学生应向校医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发给《特殊疾病治疗卡》。持有《特殊疾病治疗卡》的大学生,可享受相应的特殊疾病医疗待遇。特殊疾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300元内起付线。起付线不参与住院起付线的累加,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待遇一致。

(5)住院管理和费用结算

1.根据就近就医原则,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红十字会医院)、云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呈贡区人民医院(急诊抢救不限定点医院,可在昆明市任何公立医院就诊)。

2.住院起付标准,学年内第一次住院: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90%,二级医院为80%,三级医院为6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万元。

3.在昆省属大学生自付费用未达到2000元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足至90%。

4.昆明高校大学生大病保险的起付线为个人医疗费用2000元,个人费用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统一为90%,报销不设封顶线。纳入大病报销的个人费用包括:大学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先行支付部分、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医疗费用。

5.学生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必须到校医院开具转诊转院手续,凭学生证和社会保障卡到开办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急诊抢救除外)。其医疗费用由省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擅自外出就医的费用不予报销。

6.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学生因急危重症应到当地公立医院就医,并在一周内向校医院备案。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支付,医疗结束后由校医院到省医保中心报销。报销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包括:住院发票、病情证明、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学生证、医保卡、情况说明(学院盖章)、户籍所在地身份证或户口本、实习单位证明。

7.因病需转出省外就医的,至少提供二至三级医疗机构主任医师会诊意见,由转出医院盖章后送省医保中心审批。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支付,医疗结束后由校医院到省医保中心报销。报销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包括:医保中心审批的省外就医审批表、住院发票、病情证明、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学生证、医保卡、学院盖章的资料。

8.没有发卡的新生住院费用需要自己先垫付,等医保卡发出后再报销。报销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包括:住院发票、病情证明、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学院盖章的资料、学生证、医保卡。

(6)生育费用

昆明市省属高校参保大学生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基本医保统一报销1650元。

(7)意外死亡补贴

参保后因意外或疾病死亡的大学生家属,可向省医保中心申请10000元意外身故补助。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包括:受益人身份证、户口本、已故大学生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学生证、医保卡。

(8)拒绝付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以外的费用(急救除外)。

2 .健康检查、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

3.未办理转诊审批手续外出就医的医疗费用。

4.自购药品、挂号、家访、救护车、中药煎剂、心理咨询、整形美容、种植牙、洗牙、交通事故、酗酒、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自焚、因医疗事故增加的医疗费用等超出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

5.其他未按规定支付的费用。

不及物动词其他人

(一)本细则由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原《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2008]33号文件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三)本细则自2065438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