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拘留,记过,哪个严重?

拘留更严重。记过、留校察看属于学校的行政处分。一般可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拘留、开除。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三)记过;

(4)留校观察;

(5)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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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不服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而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清楚、性质准确、程序适当、处罚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为事实不存在,或者认为学校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责令学校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错误、性质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作出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监督或者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

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