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单招

体育单招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按照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招生办法,严格执行体检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体检过程的监督。

二、加强考试环境的综合治理,严肃考试作风。重点防范和打击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诈骗”,雇人代考或代考,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确保不发生大规模群体诈骗。

第三,加强录取环境管理,禁止违规录取,确保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考试的公开、公平、公正。

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2008年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运动训练和招生工作,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考生,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主要采取文化考试与专项体育考试相结合的方式。文化考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提出并组织,试卷由招生机构审核,体育专项考试由招生机构组织,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统一考试办法和评分标准。

符合《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字[2002]411)中免试条件的运动员,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优秀运动员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工作的通知》(体字[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可以招收运动训练专业学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是: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大学、武汉体育大学、Xi体育大学、成都体育大学、沈阳体育大学、首都体育大学、天津体育大学、河北体育大学、吉林体育大学、哈尔滨体育大学、南京体育大学、山东体育大学、广州体育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大学、中北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大连大学、 辽宁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大学、吉林大学、延边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长春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苏州大学、徐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宁波大学、绍兴大学、安徽师范大学、集美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华东交通大学、江西师范大学、赣南师范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理工大学、烟台大学、聊城大学、曲阜师范大学、河南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师范大学、洛阳师范大学、 黄河科技学院、江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海南师范大学、西南大学、贵州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陕西理工大学、天水师范大学。

可按本办法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大学、武汉体育大学、Xi体育大学、成都体育大学、沈阳体育大学、首都体育大学、天津体育大学、河北体育大学、吉林体育大学、哈尔滨体育大学、南京体育大学、山东体育大学、广州体育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扬州大学、 徐州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杭州师范大学、阜阳师范大学、集美大学、鲁东大学、山东师范大学、菏泽学院、河南大学、郑州大学、洛阳师范大学、黄河科技学院、吉首大学、海南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38。

本办法中将上述普通高等学校统称为招生机构。

第四条招生院校专业体育训练项目包括:田径、足球、篮球、排球、沙滩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手球、垒球、棒球、曲棍球、游泳(跳水、花样游泳、水球)、赛艇、皮划艇、帆船(帆板)、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技巧)、举重。射箭、滑冰(花样滑冰、速滑、短道速滑)、滑雪(越野、山地、跳台、自由式)、冰球、雪橇、冰壶、冬季两项、雪车、围棋、象棋、登山(山地救援)、航海模型、航空模型、飞机跳伞、滑水、摩托艇、蹼。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项目有:武术套路、散打。

第五条本办法的招生对象主要是现役或退役的优秀运动员,以及具有第四条所列运动员二级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后备人才。

第六条招生机构应当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简章。招生简章主要包括:全称、办学地点、层次、专业方向、办学类型、学习形式、招生人数及具体报考条件、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以及报名时间、地点、联系电话、网站等相关事项。招生高校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和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备案。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简章可以公布,各招生机构必须认真履行招生简章中公布的招生规则和相关承诺。

第七条按照本办法报名参加体育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具有第四条所列项目二级运动员(含)或二级战士(含)技术等级资格;身体健康;不超过22岁。具有第四条所列项目一级运动员(含)或一级武士(含)技术资格者,年龄可放宽至35岁。

第八条考生必须参加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组织的高考报名。

招生机构负责考生的资格审查和单招报名。冬季赛事报名需在1前完成,其他赛事报名需在4月1前完成。

第九条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招生文化考试定于5月10日和5月11日举行(见附件2)。体育专项考试原则上在文化考试前七天内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体育专项考试时间的,须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批准。

冬季项目专项考试在65438年6月至3月期间进行,具体考试时间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批准。

第十条招生考试考点的设置须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批准,并报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体育专项考点和文化考点必须设在同一城市,招生机构不得擅自增设考点。

第十一条文化考试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由招生院校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和学生情况确定,报学生所在省级招生办公室和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备案后执行。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各招生机构根据考生专项体育考试和文化考试成绩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具有一级运动员、一级武士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成绩基础上增加30分;具有运动员及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考生,其文化考试成绩可在原有成绩基础上再加50分。

第十三条具有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运动训练专业(含免试)录取新生人数不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的15%;具有一级武士(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新生(含免试)人数不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的10%。

第十四条省级招生办必须依据本办法对高校的考试、评卷和录取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根据本办法招收体育训练专业学生,必须在6月25日前完成民族传统体育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招生院校须于6月15日前将分数数据库(见附件3)、拟录取考生数据库(见附件4)、新生花名册(见附件7)报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办理相关录取手续。剩下的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招生机构在办理录取手续后7日内,须将新生名单、招生计划、招生简章等相关材料报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核实备案,备案后的新生名单须在学校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同时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如已被招生高校的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将不再参加其他普通高校的录取。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自招生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对本校招生工作进行自查,并书面报告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生机构停止其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一)体育训练专业招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新生人数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的15%;民族传统体育专业一级武士(含)以上资格的新生人数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的10%;(二)擅自将其他项目列入本办法进行招生的;(三)擅自将本办法录取的学生转入其他专业的;(四)擅自扩大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计划的;(五)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的;(六)擅自招收专科生的;(七)擅自增设考点。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在考生资格审查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将按本办法停止其招生资格。

第二十一条凡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的考生(或已录取的学生),按本办法取消其招生资格。

第二十二条招生机构有关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教育部大学生司和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