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报名政策解读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全称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首批设有研究生院的高校之一,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注册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邮政编码是100083。

第三条。录取到我院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授予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四条我校成立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由书记、校长、有关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面贯彻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招生部门关于普通本科招生的政策,领导我校普通本科招生的具体实施,决策和审议普通本科招生的重大问题。同时,我校成立了以纪委书记为首的纪检监察组,对普通本科招生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隶属教务处,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根据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本着不断优化生源结构、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和导向、各省生源数量和质量、部属高校区域分布等因素,结合近几年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历年计划安排,编制分省份、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经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预留计划不超过我校本科招生计划总量的1%,用于调剂地方统考线上生源不平衡,解决同分考生招生问题。

第四章招生类型和录取规则

第八条我校招生工作在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制度。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第九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部门划定的第一批普通高校最低控制线,参照生源情况确定我校招生比例,招生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条志愿按顺序投档的批次,第一志愿学生人数不足的,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选择非第一志愿考生;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将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招收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

第十一条享受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高考加分政策的考生(仅适用于各省计划招生类型),在安排专业时以实际考试成绩为准,遵循分数优先的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等级差别。当考生实际考试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政策加分考生,其次是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对比顺序为:文史类考生依次对比语文、外语、数学、综合文学,理工类考生依次对比数学、综合理科、语文、外语(注:北京、天津、上海、海南为四个改革省份,英语、法学专业依次对比语文、外语、外语。浙江、山东两个改革省份由省招办直接录取专业,不涉及同分对比)。

对于江苏省考生,理工科选考科目必须有一门是物理,成绩要求达到A及以上,其他科目达到B及以上;文史选考科目必须有一科为历史,成绩为A级及以上,其他科目成绩为B级及以上;进入档案的考生先打分,进入档案的先打分。排名顺序为A+A+,A+A,AA+,AA,A+B+,A+B,AB+,AB。

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实行“录取计划1:1”的录取规则。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科目须符合相关专业要求。

已报满专业志愿但受到专业调剂的考生,可根据成绩被其他专业录取。

第十二条考生在我校招收非英语专业学生时不限选修外语,但新生入学后只能以英语、日语或俄语作为第一外语。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当地招生部门组织的口语考试,录取时参考英语成绩和口语考试成绩。

第十三条我校各专业录取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取消乙肝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堂[2010]2号)和我校制定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艺术专业等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具体规定,按照教育部和我校2020年相应招生简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专项计划、少数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港澳台华侨联合招生等各类招生工作均按照教育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必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2020年我校学费标准为:少数民族预科班4500元/年,软件工程与地下水科学与工程5500元/年,英语专业6000元/年,产品设计专业10000元/年,其他专业5000元/年。如果2020年国家调整收费标准,将执行新的收费政策。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了奖、助、勤、贷、补等多种形式的学生资助制度,为经济困难新生设立“绿色通道”。具体可以参考当年的招生简章,或者登陆学校网站。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进行全面复查。对审核不合格者,将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实施细则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国家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联系方式:

招生电话:010-82323688/82323788传真:010-82326956

电子邮件:zhsh@cugb.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

微信: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招生办

纪检监察电话:010-82323776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章程相抵触的,以章程为准。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招生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中国地质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