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是否普遍将嫖娼列为违法行为?

不能说世界各国各地区普遍将嫖娼列为违法行为。原因是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基本情况、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经济发展程度都有很大差异。目前不可能所有国家都把嫖娼视为合法。

在一些国家,卖淫是合法的,如西欧、南欧和南美洲的一些国家,以及孟加拉国和土耳其等少数伊斯兰国家。更特殊的是,在一些国家,比如瑞典,卖淫是合法的,但嫖娼是犯罪。

但是在一些国家,嫖娼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如马来群岛、菲律宾和中国大陆。然而,在马来西亚和菲律宾,通常很难给性工作者和科恩定罪,尤其是在菲律宾,许多性工作者实际上主要为美军官兵提供服务。

在中国大陆,一般的嫖娼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如果性病患者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仍坚持嫖娼,则构成传播性病罪。

在中国香港,禁止组织卖淫或开设妓院,但允许以一楼凤凰的形式进行活动。但是,客人开价或者性工作者要价可能是违法的,属于教唆他人从事不道德行为。有时候一个女警会因为工作打扮成流浪汉的样子,客户过来搭讪就会被指责。

台湾省目前卖淫是合法的,但只有在政府指定的区域从事性交易才是合法的。但目前台湾省没有任何一级地方政府,所以在省内任何地方嫖娼都是违法的,至少会被罚款。至于公开卖淫的制度,我就不懂了。刚听说已经废除了。

在中国澳门,单纯卖淫不构成犯罪,但组织卖淫和违反合法入境许可构成犯罪。原因有很多,但性工作者本身就是弱势群体,有管理和组织能力的管理者往往利用优势地位剥削性工作者。一般来说,嫖娼一般是合法的,但是接受儿童的性服务就是犯罪。

在柬埔寨,卖淫是非法的,但是执法很差。许多越南妇女进入当地从事性交易,其中高棉地区的童妓有1/3来自越南。目前,柬埔寨已成为美国性游客的旅游目的地,因此美国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引渡并追究性游客(嫖客)的刑事责任。

与日本一样,在1947年,通过关于惩罚妓女的皇家法令废除了公开卖淫制度。在1972年5月15日之后,日本全面实施了《防止卖淫法》。但如果软色情与特定对象(如情人或情人)发生性关系,那么即使在“接受报酬,或者有接受报酬的约定”的条件下,也不能构成卖淫。

卖淫在俄罗斯也是非法的,但是这个国家有一大群失去生命的女性。据统计,仅莫斯科市就有6.5438亿+妇女,其中大部分是女大学生和专业人员。但是卖淫在俄罗斯是非法的。一般认为,溜之大吉的俄罗斯女人和她们的嫖客经常受到不人道的待遇。比如某年在圣彼得堡自治市,一群溜走的女人和嫖客被抓后被迫裸体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