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授退休年龄是多少?
法律解析:具有相当于本级职称的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得超过65周岁。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十年;
(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十年,经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干部退休后,按以下标准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
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放。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发给标准工资的80%。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工作满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放;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10年以上不满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放。退休费不足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放。
退休后因工致残,饮食和生活需要帮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一般不超过一名普通职工的工资;日常生活不需要帮助的,按标准工资的80%发放。同时具备两个以上退休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发放。退休费不足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放。
离休干部、退休干部死亡后,其丧葬待遇、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应与在职死亡干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