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学院应对学生申诉的措施
一.一般原则
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投诉处理程序,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投诉的范围
阜阳师范学院学生给予学校的处理和处分,适用本办法。
如果你不服这个决定,你应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投诉处理委员会
学校成立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处理学生投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受理、审核、受理申请、送达相关文件资料、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工作,并有权在处理申诉过程中要求学院和职能部门协助、配合审核、调查和听证。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党政办(法治办)、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保卫处、团委、后勤服务组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应从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在我校工作满三年且未担任领导职务的教师中遴选产生。学生代表一般从高二以上且无违法违纪记录的学生中选取。
办理具体申诉案件的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办公室根据本办法授权,从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中遴选确定,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奇数。给予学生处理和处罚决定的部门负责人不能是具体申诉案件的委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一般不从参与处分人员所在的学院中选取。
四。投诉程序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诉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诉部门,并通知学生;如果决定不予接受,应向学生说明理由。
被申诉部门应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通知委员会办公室和学生。
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被申诉部门的答复和学生提交的证据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决定送达学生和申诉部门。学生和申诉部门应当按照决定执行。
学生投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核实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