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村官政策
每个地方的实现并不完全相同。2008年4月00日,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选调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统字[2008]18号),关于大学生村官的待遇问题。
(1)根据当地乡镇高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水平确定工作和生活补贴标准。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给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和津贴按月发放;参加养老社会保险。
(2)在村任职期间,办理医疗和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并通过就业期考核的,在校期间由国家偿还。
(4)在村工作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人员,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招。
(五)在村任职满2年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县乡机关公务员要重点招录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
(6)就业表现好且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享受加分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后,在村工作时间可用于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
(8)在西部农村和艰苦地区工作的,户籍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2.2009年5月,中组部、中宣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 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长效机制的意见》(团统字〔2009〕20号),对大学生村官的配套保障制度规定如下。
(1)落实工作和生活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要按时拨付到位,确保大学生“村官”试用期满后按照当地城镇新录用公务员工资水平及时发放工作和生活补贴。加强大学生“村官”补贴资金管理,建立专项资金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2)实行社会保险。大学生“村官”就业期间,按照当地关于事业单位的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应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由负责发放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缴纳,个人缴费由负责发放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从个人津贴中代扣代缴。具体手续由负责发放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由负责发放大学生“村官”工作生活补贴的部门缴纳。相关费用纳入财政给予的工作和生活补助范围。
(3)落实助学贷款学费补偿和财政补偿政策。对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农村基层的大学生“村官”,国家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中央部委所属高校毕业的大学生“村官”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偿和补偿。地方高校毕业的大学生“村官”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补偿办法由聘用地制定。对选聘到其他地区农村基层的大学生“村官”,鼓励补偿学费和助学贷款。享受学费补偿、助学贷款补偿政策的大学生“村官”,任职期间必须符合条件。
(4)提供基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各地要结合实际,整合资源,为大学生村官提供工作、住宿等基本条件,帮助解决正常工作所需的交通、通讯等问题,不断改善大学生村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定期组织大学生“村官”体检。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大学生村官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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