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有哪些司法鉴定机构?

1,广东康益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东莞市万江街道顾雍工业区国道西路二巷107号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伟

负责人:孙岩。

电话:0769-22707837

传真:0769-22707837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020404嗅觉功能和020405前庭平衡功能除外);法医物证鉴定【限0401个体鉴定、0402三胞胎亲子鉴定、0403双胎亲子鉴定、0404亲缘关系鉴定(限生物同胞鉴定、生物孙子女关系鉴定)】;法医毒物鉴定【限0502挥发性毒物鉴定(仅限酒精鉴定)、0503合成毒品毒物鉴定、0505毒品鉴定】;文件鉴定(除0106特殊文件鉴定、0108文件材料鉴定、0109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0110基于材料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痕迹鉴定(限0201手印鉴定、0205整体分离痕迹鉴定、02101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021103交通事故痕迹鉴定、02165438车速)图像鉴定(0206专项照相检验除外)。

2.广东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东莞松山湖科技园新城大道1广东医科大学。

法定代表人:唐建斌。

组织负责人:唐建斌

电话:0769-22896443

传真:0769-22896076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0204人体机能鉴定,0205性侵害和性别鉴定,0206诈骗、诈骗和人为伤害鉴定除外);法医物证鉴定(限0401个体鉴定、0402三胞胎亲子鉴定、0403双胎亲子鉴定、0404亲缘鉴定)。

3.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西路181号金奥大厦B区502室。

法定代表人:闫考双。

机构负责人:谢夏德

联系电话:0769-22317719

传真:0769-22458251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限于020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0202人体伤残等级鉴定、0203赔偿相关鉴定、0204人体功能鉴定(限于020401视觉功能和020402听觉功能)、0209其他与人体损伤相关的法医临床鉴定】。

4.东莞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精神病司法鉴定所

地址:东莞市汤种镇江南村湄洲岛精神卫生中心

法定代表人:丁原

机构负责人:魏

电话:0769-22235189

传真:0769-22235189

业务范围:司法精神病鉴定(0306医疗损害鉴定除外)。

5.广东路童司法鉴定所

地址:东莞市程楠街道和盛社区银丰路10号金彩银座大厦A座7楼。

法定代表人:郭

机构负责人:孙子堂

电话:0769-22993332

传真:0769-22993336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限于020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0202人体伤残等级鉴定、0203赔偿相关鉴定、0206诈伤、诈病及人为损伤鉴定、0209其他与人体损伤相关的法医临床鉴定);文件鉴定(仅限0101笔迹鉴定、0102印章鉴定、0105文件形成鉴定);痕迹鉴定(限0201手印鉴定、0205整体分离痕迹鉴定、02101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021103交通事故痕迹鉴定、02165438车速)

地址:东莞市程楠街银丰路02号金运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李暖坤

负责人:王建伟。

联系电话:0769-23198113。

传真:0769-23198123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限0401个体鉴定、0402三胞胎亲子鉴定、0403双胎亲子鉴定);法医临床学鉴定(不含0204人体机能评定、0205性侵害与性别鉴定、0207医疗损害鉴定、0208骨龄鉴定)。

7、东莞市妇幼保健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

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运河东二路1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邓浩辉

机构负责人:刘延辉

电话:0769-23662073

传真:0769-23662073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鉴定(限0402三联亲子鉴定、0403双联亲子鉴定)。

8.广东郑航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光明路1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曲春兵。

机构负责人:曲春兵

电话:0769-22255855

传真:0769-22255855

业务范围:法医毒理学鉴定;法医物证鉴定【限0401个体鉴定、0402三胞胎亲子鉴定、0403双胎亲子鉴定、0404亲缘关系鉴定(限生物同胞鉴定、生物孙子女关系鉴定)】;法医病理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除外0108);法医临床鉴定(限020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0202人体伤残等级鉴定、0203赔偿相关鉴定、0209其他与人体损伤相关的法医临床鉴定);文件鉴定(除0108文件材料鉴定、0109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0110基于材料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痕迹鉴定【限于0201指纹鉴定、0202潜在指纹显现、0211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021102交通设施安全技术状况鉴定除外)】。

9.广东置信司法鉴定所

地址:东莞市程楠街三元路8号报业大厦辅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庆年

机构负责人:黄老

电话:0769-22662318

传真:0769-22662018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不含0204人体机能评估、0205性侵害与性别鉴定、0207医疗损害鉴定、0208骨龄鉴定);法医毒物鉴定(限0502挥发性毒物鉴定、0503合成毒品毒物鉴定、0505毒品鉴定);痕迹鉴定(仅限0201手印鉴定、0205整体分离痕迹鉴定、0211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

10,广东方得司法鉴定所

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八达路140号恒丰商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

机构负责人:刘

联系电话:0769-22101010。

传真:0769-22101010。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学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除外0108);法医临床学鉴定(不含0204人体机能评定、0205性侵害与性别鉴定、0207医疗损害鉴定、0208骨龄鉴定)。

11,广东华南司法鉴定所

地址:东莞市程楠街宏图路86号3号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舒敏。

机构负责人:周宇南

电话:0769-26997697

传真:0769-26997697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不含020403男性性与生殖功能、020404嗅觉功能、020405前庭平衡功能、0205性侵害与性别鉴定、0207医疗损害鉴定、0208骨龄鉴定);文件鉴定(仅限0101笔迹鉴定、0102印章鉴定、0105文件形成鉴定)。

法律依据:

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NPC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鉴定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从事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司法鉴定实行专家负责制,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鉴定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以及对其执业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和司法鉴定协会,建立健全司法鉴定协调机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与鉴定意见运用的衔接,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活动。

第七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司法鉴定管理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