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大学生创业补贴
符合创业补贴条件的,可持工商、税务登记证和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创办公司的,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在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可申请创业补贴和小额抵扣贷款。目前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最高贷款额度为654.38+0.5万元;第一笔贷款搞微利项目,由财政全额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毕业后5年内)成功创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创业补贴。给予每户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租金补贴:租用经营场所(含社会资本投资孵化基地)开办创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房租补贴直接补贴给已创办企业,每户每年5000元,累计期限不超过3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吸纳就业人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超过1年)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
个体工商户创业启动补贴申请条件是:
1.申请人应为个体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册时间必须在2011 1 10月1之后,有效期超过1年。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办理了用工手续,申请补贴时正常经营。
4.营业执照的登记时间必须在失业登记后,毕业证书注明的时间或毕业学年内。其中,非本地大学生创业者在申请补贴时必须正常经营满2年。
5.变更法定代表人创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变更后的经营时间符合上述要求的,方可申请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增加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就业。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具体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贴息,公共就业服务的支持。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并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和资助。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通过税收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方式,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重点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条件、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无法实现就业的人员。,以及已经失业一段时间的人。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