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东大学青岛校区教师招聘公告

山东大学2014青岛校区招聘科研教师启事

为加强青岛校区师资队伍建设,根据2014年度科研教师招聘计划,现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青岛校区科研教师。现将有关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科研教师岗位招聘计划

(1)2065 438+04青岛校区计划公开招聘科研教师60名,第一批学术机构招聘科研教师25名。其中海外博士点17个,国内博士后8个。学术机构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外籍教师,不受招聘计划指标限制。

(二)科研教师岗位招聘要求信息详见山东大学青岛校区2014科研教师岗位招聘计划表(附件一)。

二。科研教师岗位招聘条件、招聘程序、聘期管理、岗位待遇详见《山东大学科研教师岗位招聘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二)。

3.报考山东大学研究型教师岗位的人员,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直接提交材料等方式向山东大学人事处或招聘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山东大学青岛校区研究型教师岗位申请表》(附件3)。

人事部地址:山东省济南山大南路27号明德大厦B535

电话:0531-88364303,88365388(传真)

电子邮件:rsk@sdu.edu.cn

附件:

1,2014山东大学青岛校区研究型教师岗位招聘计划表。xls

2.山东大学科研教师岗位招聘管理办法(试行)

3、应聘山东大学青岛校区科研教师岗位人员申请表。文件

人事部

2065年5月30日438+04

山东大学科研教师岗位招聘管理办法(试行)

一.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用人机制,建立和完善与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相适应的人才聚集、人事管理和薪酬模式,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具有创新能力的教师队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人初入科研教师岗位,有三个专职岗位,分别是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聘期内考核合格者,可报考学校统一设置和招聘的教授、副教授岗位。

第三条学校按照“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合同管理、费用分摊”的原则,对科研教师岗位人员实行合同管理。

二、招聘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1.热爱高等教育,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团队合作精神,严谨的学术态度,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年轻健康。助理研究员岗位人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2周岁,副研究员岗位人选年龄不超过35周岁,研究员岗位人选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五条研究人员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应当符合应用学科或者学院相应岗位的要求,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助理教授;

2.来自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的优秀博士后;

3 .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副研究员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应当符合应用学科或者学院相应岗位的要求,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海外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优秀博士后或博士毕业生;

2 .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国内高校或科研机构优秀博士后。

第七条助理研究员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应当符合应用学科或者学院相应岗位的要求,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海外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的博士后或博士毕业生;

2.在国内高校或研究机构进行博士后研究;

3.为国内高校或各级学术研究机构的博士毕业生,并具有两次以上高校经历或一年以上海外留学经历;

4.学科前沿的国内高校博士毕业生。

第三,招聘流程

第八条根据学校的统一规划和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作要求,制定各学科或单位的科研教师年度招聘计划,所有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

第九条基本程序:

1.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岗位需求报送人事部门11,经学校批准后向校内外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2.岗位设置单位和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岗位设置单位学术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人员作为应聘人员提交人事部门;

3.学校人才引进委员会负责评审研究员、副研究员人选,人事处负责审批助理研究员人选;

4.各岗位人选在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且体检合格的,签订岗位聘用合同。

四、岗位职责

第十条山东大学必须是项目申请、研究和开发的第一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及时了解本领域的最新动态,不断提高科研能力,努力取得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承担本单位适量的教学工作,参与本学科的专业建设和学科建设。

第十三条岗位设置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的性质、任务和目标,就教学科研工作量、科研项目、论文、学术专著、社会服务等具体要求,制定岗位目标责任书。,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

动词 (verb的缩写)雇佣期管理

第十四条科研教师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原则上为三年。首次聘期届满考核不合格或两次聘期内不能被学校聘为副教授及以上职务的,不予续聘。

第十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科研教师,可以申请教学、教研、科研型副教授和教授职务:

1.聘用期已考核合格;

2.有一年以上海外学习和研究经历;

3.来校后的工作表现符合学校教授、副教授招聘条件。

第十六条科研教师首次聘任期满后未被聘任到相应岗位的,可以在第二次聘任期内再次申请。

第十七条科研教师由学校聘任为教授、副教授,学校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纳入相应系列教师管理。

第十八条。研究员和副研究员可以申请进入我们的博士后流动站,助理研究员必须进入我们的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在站期间,我将按照博士后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履行聘用合同的有关规定。

六、后期处理

第十九条新进人员根据聘任情况,享受相应的岗位待遇。工资由学校承担,岗位津贴由岗位设置单位或课题组承担。对年度考核合格者,学校按相应岗位每年发放50%的岗位津贴,学校不再解决安家费、住房货币化补贴、租房补贴等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新聘人员实验办公用房由岗位设置单位解决,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山东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人才引进专项。

七。补充条款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山东大学教师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山大人字[2007]43号)同时废止;《山东大学新聘教师招聘办法》(鲁教发[2013]3号)、《山东大学教师研究人员和副研究员招聘暂行规定》(鲁教发[2065438]13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聘用期间按照上述文件签订的聘用合同继续执行。

第二十二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等人员招聘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