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区域制度政策

法律解析:深圳社会建设领域的“基本法”——《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深圳拟推行大学区招生和办学管理模式,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制度,完善* * * *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机制。”引起了公众的强烈关注。其实早在2065438+2005年初,深圳市教育局就出台了相关意见,探索实行大学区招生制度。在此背景下,包括罗湖、南山、福田、龙华等在内的多个区近年来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大学区制试点。虽然每个区的政策和范围不一样,但操作基本相同。简单来说,以前一个小区的居民只能填对应的小学或者初中。在“大学区”后,可以一次性填写本学区及附近学区的多所学校,分别对应第一、第二、第三选择。录取标准还是以分为主。积分的决定因素主要是户籍和住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免除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考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其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的地方接受义务教育,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