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大学学生会人事管理系统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干部的管理,维护学生干部的合法权利,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学生干部队伍,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三峡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学生干部,是指按规定履行公职,纳入学生会编制,由学生会管理的工作人员,包括主席、部长、干事等。

第三条学生干部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对学生干部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及其义务、权利、管理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学生干部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学生干部管理应当坚持监督与约束并重、激励与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学生干部的任用应当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七条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的综合管理,组织部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八条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峡大学学籍的本科生和专科生;

(二)支持学生会章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系统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2)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学生会章程和学生会管理条例;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四)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接受学生监督;

(五)维护学生会的荣誉和利益;

(六)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按照规定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七)保守学生会的秘密和工作秘密;

(八)遵守纪律,公道正派,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九)系统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二)不得因制度和程序规定以外的原因被辞退、开除或者处分;

(三)获得奖励和其他应有的待遇;

(四)接受培训和教育;

(五)对本部门和领导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投诉;

(七)申请辞职;

(八)系统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记录和利用

第十一条招收主席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的学生干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方法。

第十二条主席团负责组织部长和官员的招聘工作,主席团可以授权各部门组织部长以下和相当级别干部的招聘工作。

第十三条竞争性招聘学生干部,除具备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各部门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一)因违反校规受到处分的;

(二)被学生会开除的;

(3)学生会的处分期未满;

(四)有本制度规定的不准录用为学生干部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招收学生干部,必须在规定的名额内。

第十六条招聘学生干部,应发布竞聘公告。竞争性招聘公告应当载明竞争性招聘的职位、名额、资格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竞争性招聘应当知道的其他事项。

招生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学生竞争就业。

第十七条招录部门根据报名资格条件对竞争上岗申请进行审核。参赛者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学生干部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聘用,考试内容根据学生干部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岗位类别设置。

第十九条招录部门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对其竞争资格进行审查考察。

第二十条招聘部门根据考试结果、考察情况,拟定员工名单,连同申请材料,报组织部门审核,并由组织部门统一公示。

公示期满,由组织部门统一备案。

第二十一条招聘学生干部原则上不允许统一招聘后由学生会以外的人招聘。未经批准录用的,将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新招聘的学生干部试用期为一个月。通过试用期的,予以任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学生干部在试用期要宣誓。誓词为“本人自愿加入三峡大学学生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共青团的指导,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严守学生会纪律,努力学习,团结奋进,求实创新,为服务广大学生而奋斗!”

第四章审核

第二十三条考核学生干部,由组织部门负责落实其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学生干部的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四条学生干部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日常考核为主,分为学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年终考核以学期结束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学生干部年终考核,由个人根据岗位职责和相关要求进行总结,然后由主管部门进行评价,最后由对方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考核依据之一,结合基本考核结果评定等级。详见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定期评估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职务任免

第二十七条学生干部岗位实行任期制。试用期满,就上岗;同级学生干部任期届满未连任,或者在任期内辞职、被免职、辞退的,其职务终止。学生干部最低服务期限为三个月。

第二十八条学生干部遇有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学生干部等情形需要任免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干部辞职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部门提出辞职申请(见附表);

(二)学生干部调动工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部门提交辞职和录用申请;

(三)学生干部被撤职,由组织部门核实并报主席团批准;

(四)组织部门应在收到辞职和任命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

(五)已辞职或任职的,由组织部门收回工作证明等工作材料或通知秘书处补发工作证明等工作材料,并出具免职或任职通知。

第二十九条学生干部因其他原因需要到其他部门或社团工作的,应经其所在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拟提拔担任职务的学生干部,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经历等条件和资格。

第三十一条学生干部提拔任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六章奖励和激励

第三十二条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学生干部,应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学生干部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做出显著成绩;

(二)能够遵守纪律,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

(三)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自觉维护学生会的团结、形象和利益;

(五)在重大活动中,能够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任务;

(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四条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逐部门向组织部门提交考评申请;

(二)组织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评审通知;

(三)各部门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评估工作会议;

(四)每次评议应以部门为单位召开,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作为讨论本部门人选的有效会议。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投票通过较多者,由部门推荐,报组织部审核。自律部负责对鉴定会的监督;

(五)组织部门自收到推荐之日起,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团委提出评审申请。

第三十五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任职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有隐瞒严重错误或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本制度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惩罚与纪律

第三十六条学生干部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按照规定作出的决定的;

(三)压制批评和打击报复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5)违反学生会财务制度,浪费学生会资源;

(六)滥用职权,侵犯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七)泄露学生会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学生会荣誉和利益的;

(九)以学生会名义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谋取私利的;

(十)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学生干部在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是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纠正或者撤销决定的意见;上级拒绝改变决定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学生干部应当立即执行,执行的后果由上级承担,学生干部不承担责任;但是,学生干部执行明显违反规定的决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纪律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学生干部,依照本制度给予处分;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撤职、开除。

第四十条对学生干部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手续完备。

学生干部违纪的,组织部门应当决定对学生干部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中发现的事实和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学生干部本人。学生干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组织部门认为应当处分学生干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报主席团批准。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公布。

第四十一条学生干部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提拔,不得参加评优晋级。

处罚期限为:警告,三个月;记住,四个月;记大过,六个月;留党察看七个月;开除,九个月。法定节假日计入处罚期限。

第八章培训

第四十二条学生会应当根据学生干部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素质的需要,对学生干部进行分类培训。

组织部负责学生干部的统一培训,对学生干部进行思想教育、专业培训、基本制度和礼仪知识培训。各部门可根据自身情况,在统一培训之外自行安排专业培训。

第四十三条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由组织部门安排培训;从事特殊工作的学生干部应进行专门业务培训。

学生会要有计划地加强后备干部的培养。

第四十四条学生干部参加培训的时间由组织部门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培训要求确定。

学生干部培训的学习情况和学习成绩作为学生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