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出台大学生就业优惠政策
1.各地区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农业技术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的就业潜力,吸引高校毕业生就业。
2.各地区要把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结合起来,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
3.继续统筹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完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生源地助学贷款补偿政策。
4.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请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
5.充分挖掘社会组织的就业潜力,吸引高校毕业生。对在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中享受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二、鼓励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2.对毕业年度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至2015年底结束。
3.毕业年度招用一定比例高校毕业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享受财政贴息。
4.对小微企业按规定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培训,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
第三,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
1.2014至2017,全国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高创业能力,帮助和扶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
2.各地要采取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能够获得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工商注册、融资服务、税收优惠、场地支持等各项服务和优惠政策。
3.高校要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有关部门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按需开展创业培训,增强其创业意识和能力。
4.地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衔接、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
5.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工商注册、场地支持、税收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拓宽高校毕业生创业出资方式,简化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6.鼓励各地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支持。
7.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按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减半、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暂免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8.从事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9.留学归来的大学毕业生可以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10.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本着风险可控、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实际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通过进一步完善抵押、质押、联保、担保、信用贷款等方式,多途径解决高校毕业生反担保问题,有效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
11.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经营“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12.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积极作用,促进创业环境的改善。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众团体和天使投资人以多种方式为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支持初创期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促进失业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1.各地区要将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采取有效措施,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后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就业准备活动。
2.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密切配合,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衔接,切实保障服务连续性。教育部门要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库,全面推行就业服务实名登记制度。
3.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联系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摸清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服务。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
4.各地区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意愿和需求,扩大就业实习规模,提高就业实习质量,确保所有有实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获得实习机会。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按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5.各地区要继续推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高校毕业生集中的城市,要升级改造一批适应高校毕业生特点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培训实力较强的国家重点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选择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动词 (verb的缩写)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的政策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创新服务方式,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2.加强网络信息服务,建立和完善国家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招聘信息全国联网,开展更多网上招聘,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
3.积极开展服务公共就业人才进校园活动,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特别是让高校毕业生了解获取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的渠道。
4.精心组织好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部分大中城市高校毕业生联合招聘专项活动和每季度全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搭建供需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对接。
5.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积极聘请专家学者、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和优秀校友担任就业指导教师。
6.各地区、各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残疾人等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
7.高校毕业生离校前,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在毕业年度内全部发放到位,并适当提高求职补贴标准。
8.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求职补贴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招聘残疾高校毕业生。
9.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不及物动词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的政策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不得在招聘中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机构为限制性条件。省会及以下城市用人单位在招聘应届毕业生时,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
2.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信息应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加强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查处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发放工资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4.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障碍。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简化相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5.到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由当地市县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保存档案。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移交手续,改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是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