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2022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为确保湘潭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研[2022]1号)等招生考试相关文件,结合湘潭大学实际,

第二条章程所指的主要招生类别为:普通高考招生、学生保送招生、艺术类专业招生、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地方专项计划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

第三条学校名称:湘潭大学,学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英文翻译:湘潭大学,邮政编码:411105,招生热线:0731-58293275,58293451。

第四条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大学,是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1978年,学校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16文理类综合性重点大学)。学校有28个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23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国家应用数学中心1,教育部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基地1。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6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31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19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15个;具有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推荐资格;有资格招收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

第五条学校位于历史文化名城、长株潭城市群中心城市毛泽东同志的故乡湖南省湘潭市。学校是湖南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的高校,湖南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共建的高校,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重点支持的高校,全国首批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教育部评估本科教学“优秀”学校,湖南省首批招收留学生和国防生的高校。

第六条湘潭大学招生工作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元化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招生原则,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各类人才,维护社会公平,切实保障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平。

第二章

组织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招生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的招生决议,研究制定学校的招生政策,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是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组织对部分特殊类型考生的考核,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做好招生工作的分析总结,及时上报相关招生数据。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政策、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等,制定年度招生总体计划。,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根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普通招生计划,制定各专业招生计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计划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发送(送)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考招生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在本科招生计划中预留一部分(不超过65438+总计划的0%)用于调剂上线生源不平衡,预留计划执行学校统一录取规定。

第四章

招生人员

第十三条学校选派能遵守国家有关考试招生政策法规的教师和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的人员必须没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当地高考。

第五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招生工作人员需签订《湘潭大学本科招生责任承诺书》。

第十六条招生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教育部及相关部门的有关纪律规定,确保考试招生的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招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非招生工作人员泄露录取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

入学考试(评估)

第十八条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拟申请运动训练、武术、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简称体育单招)单独招生的高水平运动员,需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统一体育单招文化课考试,其考核办法和录取形式按教育部、省级高校招生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考生需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新高考改革省市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组织高水平运动员专项体育测试。具体要求以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条学校(北京、上海、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山东、广东)艺术类专业招生使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其他要求按照教育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以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学生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按照省级高校招生部门的规定执行,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保送生和高水平运动员转学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提供给学生所在省高校招生部门。其中,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在招生计划1_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我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备案时确认的全国高考政策性加分,但累计分值不得超过20分。按照批次志愿依次投档,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照考生高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生源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则按生源省份相关规定征集志愿。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按相关规定进行征集。

第二十三条我校专业志愿不设等级,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录取专业。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按照生源地省份分数相同的排序规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生源地省份无统一排序规则的,按单科语文、数学、外语、文学(理科)顺序录取,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当考生的专业志愿不能全部满足时,如果进行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学生所在省份,招生计划未满。否则,他们将被解雇。所有录取和退学的考生,以原高校招生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名单为准。与学生所在省份排序规则不一致的,执行学生所在省份的政策。

第二十四条实施高考招生工作综合改革的省份,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改革方案和相关措施执行。考生必须符合我校选修科目的要求,具体以省招生办向社会公布的为准;按照“分数优先,遵循意愿”的原则,按照分数从高到低的排序确定录取专业。分数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相同排名规则录取专业。

第二十五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外语为英语,其他专业原则上不限外语。考生入学后会安排英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教学。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除招生计划规定的专业外,学校对往届学生和新生一视同仁,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二十八条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如下:省统考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均达到省内同一艺术门类本科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综合成绩按投档后分数优先原则作为录取依据:

1.考生所在省(市)的录取规则中已确定综合成绩(综合成绩)计算规则的,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按照高分(综合成绩)排名录取考生。考生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如仍相同,则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如果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规则中未确定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的计算规则,则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的换算方法为: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专业成绩×文化课成绩总分(满分)×60%。根据综合成绩(综合得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相同者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九条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其运动水平必须由我校体育专项测试确定,文化测试成绩应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水平运动队录取的相关要求。报考羽毛球、男足的考生必须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运动训练、武术、民族体育专业全国统一考试。考生在统考中的职位或事件应与报考我校时完全一致。如果统考不分职位和事件,或者没有设置我校招生职位和事件,考生统考成绩必须得到我校认可才有效。

第三十条学生、国家专项和地方专项按国家和我校有关政策录取。

第三十一条我校建立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的制度。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均发给由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印章的录取通知书。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入学。

第三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试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处理,直至取消资格;涉嫌严重欺诈或冒名顶替的,将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学生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的,授予湘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学费标准和扶贫措施

第三十三条学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在学校招生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三十四条学校为贫困家庭新生入学设立了“绿色通道”,建立了“奖、勤、贷、助、减、免、补、缓”等多项措施相辅相成、覆盖全体学生的资助和激励制度,防止任何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九章

补充条款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湘潭大学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章程颁布后,如遇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调整,我校将制定相应的招生政策并另行公布。实施过程中有修改的,修改意见自修改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