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的处分有几种。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广大学生成长,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学生的处分与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性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相称。
第三条处分类型:(1)警告;(2)严重警告;(3)录制记录;(4)留校观察;(5)开除学籍。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给予警告:
(1)?一学期累计旷课10 ~ 19小时;
(2)?违反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考试规则的;拒绝交出书包、书籍、笔记等。考试期间到考场指定地点存放;不按指定座位就座,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动的;
(3)?在学校开展宗教活动;
(4)?出版非法出版物;
(5)?成立非法社团;
(6)?辱骂他人,不听劝阻和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
(7)?扰乱正常的教学和科学研究秩序;
(8)?违反校门管理规定;
(9)?阻挠、干扰或者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办事的;
(十)?非法经商;
(十一)?无正当理由在外夜宿或不遵守作息时间表影响他人休息的;
(十二)?在校园公共场所涂写或故意破坏公共环境和卫生;
(十三)?故意损坏公物,损坏公物评估价值在50元以下(含50元)的,按市场价赔偿;
(十四)?拖欠而没有实施可行的付款计划;
(十五)?违反图书管理规定,盗窃或者故意撕毁馆藏图书、报刊的;
(十六)未经许可,恶意下载学校电子资源的;
(1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警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