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的处分有几种。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广大学生成长,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学生的处分与学生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的性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相称。

第三条处分类型:(1)警告;(2)严重警告;(3)录制记录;(4)留校观察;(5)开除学籍。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给予警告:

(1)?一学期累计旷课10 ~ 19小时;

(2)?违反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考试规则的;拒绝交出书包、书籍、笔记等。考试期间到考场指定地点存放;不按指定座位就座,不服从监考人员调动的;

(3)?在学校开展宗教活动;

(4)?出版非法出版物;

(5)?成立非法社团;

(6)?辱骂他人,不听劝阻和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

(7)?扰乱正常的教学和科学研究秩序;

(8)?违反校门管理规定;

(9)?阻挠、干扰或者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办事的;

(十)?非法经商;

(十一)?无正当理由在外夜宿或不遵守作息时间表影响他人休息的;

(十二)?在校园公共场所涂写或故意破坏公共环境和卫生;

(十三)?故意损坏公物,损坏公物评估价值在50元以下(含50元)的,按市场价赔偿;

(十四)?拖欠而没有实施可行的付款计划;

(十五)?违反图书管理规定,盗窃或者故意撕毁馆藏图书、报刊的;

(十六)未经许可,恶意下载学校电子资源的;

(1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警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