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2013招生简章
南开大学2011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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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2011]2号)的规定,制定本书。
第一章学校基本情况
第一条学校名称:南开大学。
学校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出具证明的学校名称:南开大学。
证书类型: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学习期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和学位证书。
第二条学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4号,本部;
天津市南开区水影路100号水影路校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街23号,TEDA学院。
第三条南开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是首批列入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的高校之一,以教育部为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条南开大学师资力量雄厚,具有扎实的科研基础和独特的专业优势,拥有完整的培养学士、硕士、博士、博士后等各级高级人才的教育体系。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五条经教育部批准,南开大学2065年计划招收本科生365,438+020人。根据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办学条件和“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我校适当减少了在境内安排的计划比例,并在历年分省招生计划数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制定了2011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六条招生范围:本科面向全国(含港澳台)招生。所有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向社会公布,考生可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查询。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七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了“南开大学招生委员会”,由分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贯彻教育部有关招生的政策,执行学校有关招生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的规章制度,监督招生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招生委员会下设南开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对招生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分省份、分专业制定招生来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条件和专业设置;组织新生入学。
第九条南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符合《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冀[2011]2号)的规定,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准入原则
第十条执行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制定的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智体全面合格的条件下,以填报志愿和文化考试成绩为依据,进行公平竞争、公平录取。
第十一条调剂范围内的考生按照总分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队。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时,要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以此类推,直至录取最后一个专业志愿。专业志愿者没有等级之分。
第十二条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的本地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满足招生计划的,学校将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不得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学校按照志愿填报顺序依次收集非第一志愿考生的档案,优先录取专业服从志愿填报的考生。在专业划分上,根据高考成绩并参考考生单科成绩,分配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全部录取。对于一些征集志愿的省份,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三条未填报南开大学志愿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关于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招生加分政策,学校可参照当地政策进行加分和提档,但在安排专业时不考虑加分,只按实际高考成绩安排专业。在高考总分相同(不含加分)的情况下,安排专业时优先考虑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江苏考生按评分后的评分规则排序,决定能否录取。录取专业时不考虑照顾分。选考科目和成绩以招生计划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天津市考生,在高考成绩相同(不含加分)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综合素质评价成绩较好的考生;在高考成绩相同(不含加分)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较好的考生的录取专业。在我们的高考中,高中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按照金牌榜排序的,也就是按照A的数量排序,如果A的数量相同,那么B的数量相同,以此类推。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安排专业时优先考虑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七条我校保送生、自主招生、非通用语言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美术类等录取方式按教育部、各省(市、区)、我校今年相关类别招生简章的规定及考生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参加《高校招生》杂志第九届“创新英语作文大赛”的获奖者,首次填报南开大学,高考成绩达到南开大学当地提档线,专业有调整的,优先录取南开大学。
第十九条公布专业计划时,公布使用英语教材进行教学的专业。提醒非英语语言考生在填报相关专业志愿时,要慎重考虑专业对英语水平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审不合格者,视情况区别对待,直至取消资格。凡被发现以欺骗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工作完成后,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南开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上网查询。
补充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于2008年4月11日经南开大学招生委员会审议通过,适用于南开大学2011年度本科招生,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南开大学招生委员会受南开大学招生办公室委托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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