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2022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
本课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仅适用于大连理工大学2022年全日制本科招生。
第二
学校的中文名字叫DalianUniversityofTechnology,英文翻译是大连理工大学。上级机关是中国人民和教育部。办学层次为本科及以上,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文章
学校成立于4月,1949。1960确定为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1986成立研究生院。2012 6月5438+02,教育部正式批准大连理工大学建设盘锦校区。该校区按照“统筹规划、错位发展、坚持标准、创新模式”的指导思想建设,与主校区(含大连开发区校区,下同)同标准、同档次、同水平办学。2065438+2007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大连理工大学入选世界一流大学A类建设大学;2022年2月入选全国第二轮“双一流”高校。
第四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分为主校区和盘锦校区两部分。两个校区有自主招生院校代码,招生时单独录取,考生单独填报志愿。主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宫铃路2号,招生机构代码为10141;盘锦校区注册地址为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公路2号,招生机构代码为19141。两个校区颁发大连理工大学相同的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五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接受考生及其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七条
大连理工大学成立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项;成立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委员会,由师生和校友代表参加,充分发挥其民主监督管理作用。
第八条
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根据需要成立招生宣传工作组,负责学校在各省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大连理工大学纪委对招生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大连理工大学在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和办学条件,遵循公平、科学、稳定、灵活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学校各地生源质量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并兼顾区域平衡等因素,确定省级和专业计划的编制方案。2022年全日制本科在365,438+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招生,分省份、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学校以招生总计划的1%作为预留计划,调节地方统考线上生源的不均衡。
第十二条
大连理工大学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在省级招生办的统一组织下,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生办监督”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批次),根据学生情况确定调剂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05%。对于生源质量好的省份(批次),可适当提高调剂比例。进入调档线的考生,德、体条件合格,并经过专业调剂的,予以录取。对未足额完成招生计划的省份(批次),由省招办统一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后不能完成计划的,撤回剩余计划,调剂到生源充足的其他省份(批次)。
第十四条
在“顺序志愿”批次和内蒙古自治区,调剂比例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学校在分数线以上有投档控制,坚持第一志愿优先报考大连理工大学的原则。当第一志愿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本地招生计划数时,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人数少于该校本地招生计划数时,可录取第二志愿和其他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校普通本科学生原则上认可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制定的国家增(减)分政策,分数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六条
根据各省(批次)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含艺术类专业),我校在录取专业(类别)时,专业录取以考生投档分数为依据,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即在德智体条件合格的前提下,优先录取高分学生的专业志愿;专业志愿者没有等级之分。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理工类专业优先录取“数学”高分者,其次是“外语”和“语文”高分者;文史类专业优先录取“语文”高分者,其次同样,其次是“外语”和“数学”高分者。
第十七条
高考综合改革要符合我校相关专业的要求。外省考生必须符合专业志愿的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制定的有关政策,从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藏族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招收学生。
第十九条
大连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大连理工大学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立命馆大学、大连理工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大学联合学院、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相关专业和普通专业招生将分别编码,具体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二十条
大连理工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大连理工大学与加州大学尔湾分校合作项目。招生专业为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与大连理工大学白俄罗斯国立大学联合学院相关专业统一招生。具体以各省公布为准。
第二十一条
关于保送生、强基计划、专科计划(大连理工大学“筑梦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港澳台华侨等特殊招生事宜,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大连理工大学招生网发布的相关类别2022年招生简章执行。盘锦校区运动训练专业招生按照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2022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就业体检项目、维护HBsAg携带者招生就业权益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主校区英语专业包括英语、翻译、日语、商务英语专业盘锦校区只招英语语言类考生。报考上述专业的考生,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外语口试,必须参加并通过考试。非英语语言考生因其教学特点和要求,报考语言密集型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开发区校区、盘锦校区要慎重。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与大连理工大学-加州大学尔湾分校合作项目中的大部分课程均采用英语授课和考核。英语水平不高的考生要慎重申请。
第二十四条
建筑学专业的学习需要有一定的美术基础,没有美术基础的考生谨慎报考。
第二十五条
按照强基础计划、艺术专业、运动训练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外国语中学推荐录取的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录取后不得转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
第四章招生登记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大连理工大学-立命馆大学软件学院、微电子学院、国际信息与软件学院位于大连市金普新区。学生到大连金普新区土墙路321号报到。其他系(院)学生到大连市宫铃路2号报到。被盘锦校区(含大连理工大学莱斯特国际学院)录取的学生请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大公路2号报到。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我校将根据入学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入学考试不合格者,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在体检(含高考、复试录取)中作弊的,取消录取资格。专业有限的会做专业调整。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复试,重点对高考享受加分照顾的新生、通过相关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试,对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录取的新生进行招生专业复试。对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手段骗取高考加分、录取资格、冒名顶替的新生,以及未按规定公示本人资格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有关部门查处问责。
第五章毕业证书及费用的收取和退还
第二十九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准予毕业,授予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授予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遵循属地原则,按照辽宁省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相关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三十一条
如学生退学或提前完成学业,学校将根据《大连理工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退还剩余学费。
第六章激励和保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了有力完善的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健康人格发展的激励机制和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保障机制。激励机制中有国内外团体和个人捐赠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社会专项奖学金;在保障机制上,有国家、学校、社会爱心团体、个人设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勤工俭学、临时困难补助、助学金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章程公布后,如有部分省份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招生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有关大连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的详细信息,可致电或登陆招生网站(电话:0411-84708375,网址:),录取结果及录取通知书发送情况均可登陆上述网站查询。盘锦校区招生详情也可咨询盘锦校区(电话:0427-2631678,网址:)。学校纪委受理举报电话:0411-84708306。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大连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