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
第一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向我校提交申请:
第一类:中学推荐
1.在所有省级重点(或示范)中学中,由中学推荐,德智体全面发展,成绩一贯优异,文理综合排名在前20%的学生(各中学推荐名额经我校同意后可适当放宽)。
2.高中阶段思想品德和社会工作能力突出,获得省级优秀学生或优秀干部称号,成绩综合排名达到前30%者(每年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复读率较高的名校,经我校同意可适当放宽);
第二类:学生自荐
1.获得全国中学生奥林匹克竞赛(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省级以上二等奖或高中两个学科省级以上三等奖者;
2.在高中阶段科技创新中取得突出成绩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获得各类专利、科技发明,并经我校专家组认定的人员;
3.高中阶段文学、外语成绩突出,并能提供经我校专家组认定的相应材料者;第六届《高校招生》杂志举办的“全国创新英语作文大赛”冠军;《课堂内外》杂志主办的“全国中小学生创意作文大赛”一等奖或特等奖获得者;
第二条。申请程序
1.网上报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先登录我校招生网站办理报名申请手续(报名时间为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至2008年2月20日(网址:/bmxt/index.asp),进入重庆大学网上报名系统(含自主招生、免试生、艺术特长生)。
2.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A.在网上报名系统中完成报名手续并打印(必须使用报名系统的打印功能打印)《重庆大学2009年自主招生申请表》,由中学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B.中学出具的本人高中各学年学习成绩及年级排名证明(加盖中学公章)。
C.自荐信(本人手写,字数约1000字),内容包括:申请理由、性格特点、优势特长、人生规划、公益活动等。1我校教师或校长的推荐信(含联系电话)。
D.其他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审查时将核实原件)。
以上材料必须真实可信。请用A4纸装订成册,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邮寄到学校(确保材料一周内到达学校)。
邮寄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郑莎街174号重庆大学招生办邮编:400030(请注明“自主招生申请材料”)。邮寄材料在65438+2月20日前有效(以邮戳为准),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3.考生须在报名系统的“报名进度”中查询报名情况,已通过考试的同学按要求做好考试准备;自主选拔考试等相关通知通过本网发布,请及时查看!
第三条。选择程序
1,重庆大学自主选拔工作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学校成立自主选拔考核专家组,负责自主选拔、考核、面试工作。
2.资格审查:学校收到考生纸质申请材料后立即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立即在网上报名系统“报名进度”中通知(不另行通知)。考生一定要及时查看。
3.考试时间:通过资格审查者于2009年6月5438+10月10左右在考生选择的考点参加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将于2月底在我校招生网站公布)。
考试地点:各大学校,四川成都,河南郑州,湖北武汉。
4.考核内容: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笔试时间:每科90分钟。
笔试科目:理科:英语、数学、物理;文科:英语、语文、历史。
面试:申请材料审核、综合能力测试、面试(每人约15分钟)
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设计的考生必须参加徒手画考试。凡未通过徒手画考试或未参加徒手画考试者,均不能被上述三个专业自主招生录取。
5.成绩公布:被我校确定为自主招生考生的,将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我校招生网(公布时间为7天)及所在中学公布。无异议者将成为我校2009年自主选拔的合格学生。合格学生根据综合测试结果分为优秀和合格两个等级。
第四条。录取原则
经我校确定具有自主招生资格及以上的考生:
1.在2009年6月30日前在我院网上报名系统的“填报高考信息”功能中填写录取所需数据(第一志愿或第一志愿为填报重庆大学分数、考生编号、高考、专业志愿(必须填写5个有效志愿)。未按时填报的,视为自动放弃我校自主选拔录取资格。
2、2009年普通高考成绩不得低于本省(直辖市、自治区)重点线;
3.高考第一志愿(或第一顺序志愿)必须报重庆大学;专业志愿必须填报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我校招生计划中的专业。高考填报的专业志愿必须与我校报名系统中填报的一致。
4.优惠政策
取得第一类优秀成绩的考生,只要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重点线即可录取,加20分安排专业(录取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设计需徒手画并加试)。
第二类,取得合格成绩的考生,其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重点线且有专业调剂的,我校将在录取时参照其专业志愿和计划合理安排专业。
第五条。监督机制
1.学校将严格按照“程序公开、公开选拔、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自主选拔录取。
2.学校纪检部门参与自主招生选拔录取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实施过程公平公正。
3.考生提交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被中学选拔推荐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生政策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重庆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65438+200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