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退费的规定

法律分析:目前教育部只有高校退费的规定,没有民办学校退费的专门规定。但也有一些省份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对当地民办学校退费做出规定。比如北京市教委明确规定,新生报到前退学的,学费全额退还;如果学生在开学后一个月内退学,学校应退还80%的学费。

法律依据:《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

第四条新生报到前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预先缴纳的全部费用。学生在开学前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已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其他教育服务的实际发生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和其他代管费用,剩余部分予以退还。

第五条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学后一个月内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80%的学费;如果一个月后两个月内退学,学校要退还60%的学费;如果学生在开学两个月后退学,学校可能不会退还这一学期的学费。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其他实际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发生的住宿费和其他代管费用,返还剩余部分。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本科(高职)学生、预科学生、专科生开办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第二学位、双学位、双学位和辅修学位学生;各国未安排财政拨款的硕士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毕业生、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在职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负盈亏的硕士、博士研究生和研究生课程的学生等。);以本科和研究生连读形式学习的本科生;自费来华留学的学生;参加高等教育文凭考试、自考班、应用自考专科班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退学或提前完成学业的,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退还剩余学费。高校学费标准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国家现行高校收费政策有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