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2022年招生章程
2022年黑龙江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程序,确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招生”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录取原则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黑龙江大学,校址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4号。
第三条学校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是教育部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校。
第四条学校作为黑龙江省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立足全省,面向全国,以本科教育为主,招收和培养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留学生和成教生。学校采取多元化、开放式的办学模式,突出政府的办学主体地位,积极开展其他形式的办学。
第五条学校应当发挥综合性大学多学科融合、相互渗透的优势,以学分制为基础,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依托外语优势,突出开放、互动、多层次、国际化的办学模式,建立健全教学质量评估和督导机制,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招生管理,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招生教学的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职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还成立了招生监督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督工作。监察室设在纪委(监察室)。
第七条招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学校负责招生的职能部门,在主管学校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科专业的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研究、论证、编制和报批全校规模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2.多渠道多措施加强学校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宣传资料,每年设计介绍学校的特色菜,发给产地的中学和相关单位。
3.加强招生政策研究,跟踪国家和各省招生政策动向,积极参与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和探索,落实学校招生改革新思路。
4 .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各类招生选拔考试。
5.组织实施全校全日制本科专业招生工作。
6.负责录取信息的发布,新生花名册的汇总,材料的移交,相关文件的归档以及年度招生情况的分析总结。
7.了解全国高校招生情况,接待来访、来电、来信等多种形式的咨询。
8.完成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学校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录取规则
第八条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的省级招生计划执行。特殊类型招生的招生政策、报考条件和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学校预约计划用于招收同分考生,调节各省生源质量。预留计划的使用必须由学校全日制本科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于一些生源质量较好的省份,在批次投档前必须投放增加计划,根据考生意愿和成绩录取。
第十条学校根据学生所在学校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本人意愿,按照教育部关于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有关文件的规定,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招生。
第十一条学校录取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录取。
第十三条按专业招生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在招生计划1: 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确定专业)。专业(类)录取时高考总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排名规则录取;没有成绩排名规则的,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按语文、数学、外语顺序录取,外省考生按单科成绩排名规则依次录取,文科以语文、外语、数学为基础录取,理科以数学、外语、语文为顺序择优录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撤档。
1.考生成绩未达到学校最低录取线;
2.考生成绩未达到所报专业最低录取线,不服从分配;
第十四条符合国家照顾政策并享受加分、减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加分、减分;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以高考原始成绩作为录取和分配专业的依据。
第十五条学校各专业录取以高考总成绩为准,对单科成绩一般无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除外语专业外,其他专业不限制语种。
英语、翻译(英语)、商务英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日语、韩语、阿拉伯语专业只招收外语为英语的考生;俄语和翻译(俄语)专业只招收外语为英语或俄语的考生。
金融、国际经济与贸易、中文国际教育、通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物联网工程、电子商务专业的外语教学采用英语进行。中俄学院所有专业的外语教学都用英语和俄语,其他语言要慎重报。
第十七条艺术类专业采用省统考成绩录取。在省招办录入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艺术类专业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考生高考成绩相同的,按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择优录取。专业课省级统考成绩仍相同的,按照文化课语文、外语、数学成绩排序规则进行选考。音乐表演专业:按专业课省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安排录取;专业课和省统考成绩相同的,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仍相同的,按语文、外语、数学成绩排名规则进行选拔。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考生身体条件不作特殊要求。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招生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黑龙江大学行政经费。
第二十条学校按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学习榜样奖学金;贫困家庭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优秀贫困学生奖学金、社会赞助奖学金等。学校协助贫困家庭学生入学后在校内申请无息生源地信用贷款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学校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教育部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政策、方针和纪律,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被录取的考生的录取通知书将在开学前两周寄出。
第二十四条黑龙江大学招生信息网址为:/,电子邮箱为:zsb@,联系电话为:0451-8660861。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教育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根据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黑龙江大学全日制本科招生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关于招生工作的要求和政策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