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六章成绩评定和记录方法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参加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才能获得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考试合格或以上,方可获得相关课程的学分和绩点。学生参与课程评估是学籍处理的基础。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可以通过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面试、实际操作、论文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成绩要参考作业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核。考试成绩一般应以100分制评分,或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分。考试成绩一般采取合格和不合格两级评分制。

第十七条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以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申请辅修课程、获得学位的重要依据。信用等级点数和考核结果的计算方法如下:

1.当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时,等级分的计算:

绩点=课程成绩除以10减5。

(注:GPA单位为0.1,GPA小于1时按0处理)。

2.当考核结果采用五级制时,等级分的计算:

考核结果:优秀、良好、一般、不及格。

绩点:4 3 2 1 0

3.考试成绩采取两级制的,暂不计算绩点。

4.复试后取得的合格等级以上(含合格等级)的成绩全部计为1。

5.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课程考试。如果他们因病(提供医院证明)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他们可以向他们的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延期。延期考试申请必须在课程考试前提出,经院长批准后生效。延期课程的考试不另收费,原则上安排在同一课程的下次考试中进行,不另行组织。延期考试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登记。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延期考试一次,一般一学期只能申请两门。

第十九条学生参加所有课程(包括实习)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将参加复试。任何一门选修课不及格,可以选择重修、改学其他规定课程或放弃。改建者应交纳改建费,以补偿多支出的教学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改建申请手续。

第二十条未办理复试申请和缴费手续或未履行规定选课程序的学生,不能进入讲课、考试等教学环节。

第二十一条我校实行进入毕业实习的资格审查制度。毕业实习(毕业实习、设计或论文)前,未学习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包括已学习但未取得学分的课程)总学分超过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1/10,不能进入毕业实习。未经授权的参赛者的成绩不会被认可。

第二十二条因身体疾病或某些身体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凭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学生个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参加学校体育部门安排的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酌情确定体育课成绩。

第二十三条在课程学习或实习(实习)过程中,学生缺课超过课程教学计划规定的1/3学时或未完成课程规定的作业的,取消其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课程成绩计为不及格。学生缺考,成绩为0分,并在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缺考”字样。学生考试作弊的,成绩记为0分,并在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作弊”字样,按照《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处理。以上情况的学生将被要求补考相应课程,并按补考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经教务处批准,可承认学生在其他学校的成绩,所取得的学分按我校规定予以承认,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校外考试违纪仍按《福州大学学生处分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