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详解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也适用于高校毕业生。

一是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蔬菜、粮食、水果种植;培育新的作物品种;中草药种植;树木的栽培和种植;饲养家畜和家禽;收集森林产品;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操作与维修等农、林、牧、渔业服务项目;对远洋捕捞,上述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花卉、茶叶等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对海水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项目,按上述项目所得的一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第一年至第三年、第四年至第六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是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等符合条件项目的收入,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四是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所得,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是对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国家不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六、高校毕业生从事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开办的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或者为安置残疾人和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