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引导和规范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促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章程的起草、审议、修改、批准和备案。第三条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高等学校应当依据章程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开展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高等学校应当公布其章程,并依据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教师、学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第四条高等学校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章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促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推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促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和制度成果;着力完善学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体现学校办学特色。第五条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管校分开的原则,通过章程明确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学校的方向和发展原则,落实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学校的自主权。第六条章程应当准确、简洁、规范,内容清晰、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可以根据内容要求分为部、章、节、条、款、项、目。第二章章程内容第七条章程应当依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载明下列内容:

(一)学校的注册名称、简称、英文翻译、办学地点和住所;

(二)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和办学方向;

(三)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层次和规模;

(四)学校的主要学科,以及设立和调整的原则和程序;

(五)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和要求;

(六)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部机构的组成、职责和管理制度;

(七)学校经费来源、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和方式;

(八)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者考核的方式和标准,学校负责人的产生和聘任机制,举办者的出资和担保义务;

(九)章程修改的发起和审议程序,章程解释权的归属;

(十)学校分立、合并、终止的原因,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的关系以及学校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第八条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完善学校自主权的行使和监督机制,明确下列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

(一)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2)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招生计划,调整院系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方法和程序;

(四)制定学校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教学、科研和行政部门的设立;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的原则;

(7)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学校财产和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九)其他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问题。第九条章程应当依据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完善中国产党高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具体实施细则和意见,规范学校党委集体领导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明确支持校长独立负责行使职权的制度规范。

章程应当明确校长的职权范围,校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首长,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其他管理工作;规范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第十条章程应当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科学设计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明确学校与内部机构之间、各管理层级和制度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程序和规则。

章程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照促进教授学术研究和民主管理、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建立和规范学院(系)、其他内部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领导体制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