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版)

第一条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使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年第21号发布的《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的管理。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文件,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限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者,应提前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录取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学杂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试不合格者,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直至取消录取资格。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学籍的,一经查实,随时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处。学校招生部门及时将已取得学籍的新生名册移交给相关部门。

第五条新生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后,可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后,可再次办理入学手续,转入下一年级。复试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每学期应在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系)报到。学生所属学院(系)应每天将学生注册情况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直至该学院(系)所有学生注册完毕。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后,学生必须在学期开始两周内全额缴纳学杂费,方可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提前向所在学院(系)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是学生的义务。凡未足额缴纳学杂费、未按时报到或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报名。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得参与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学习过程无效,考核结果不予认可。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再进行注册。凡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部)同意后报政教处审批,休学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学生应服从老师的管理,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得缺课。对于影响教学秩序或长期缺课的学生,授课老师可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提出不准参加考试的建议,报教务处批准。每门课开始前,老师都会向学生公开讲解考核标准、方法和成绩。

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核两种。学生应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参加考核。第一次评估称为正常评估。

100分和5分的对应关系:90~100为优秀,80~89为良好,70~79为中等,60~69为及格,60以下为不及格。

五级分数折算成百分分数: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30分。

旷课、违纪、作弊、无考试资格等。,均按实际情况记录,考核成绩计为零分。

第十次通过考试,即获得课程学分,未能获得学分。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正常考试不及格的,必须在该课程下学期开学前补考一次。如果补考不合格,必须重考;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或通识教育选修课考试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其他课程可随成绩降低者补考或重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必须重考。当学生因课程设置或人才培养方案发生变化而无法再次选修该课程时,由学生所在学院(系)做出具体安排,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一名通过补考成绩按(原始分数-60) × 0.5+60记录;补考合格后,课程成绩记为“及格”、“优秀”,“良好”记为“及格”。复试课程成绩记为(原成绩-60)×0.2+60;重新通过考试课程后,成绩记录为“通过”。

第十二条因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试或补考的学生,可以申请延期考试。延期考试申请人须在考试前自行申请,经学院(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因病延期检查,必须由校医院诊断。正常考核的延期考试和补考同时进行,延期考试和补考的复试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录。不参加正常考核的延迟考试,必须参加补考的延迟考试,否则该课程按缺课处理。因个人原因失去的考试机会不予弥补。

第十三条正常考试擅自取消补考资格。重考失败视为放弃参加考试的机会。

第十四条在课程考试中违纪作弊的,视为无效,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批评教育,不得参加随后的正常补考和复试。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者,经本人申请,学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考试机会。

第十五条本科人才培养计划第六、第七、第八学期必修和指定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在学制最后一学期,可以参加毕业前组织的补考。正常教学中未安排的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前不予补课。第十六条学生每学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和选修课程的要求,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下学期的课程。选课结束后,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学或重新选课,本人必须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系)批准后方可退学或重新选课。最终选课名单在开学后第三周确定。不上课自行听课者,学习过程无效,考核结果不予认可;已选课且无故或擅自缺课者,按第二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从第二学期开始,学习成绩优异、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本学期开设的部分课程,最多四门。对于参加补考课程的学生,如果补考课程与专业课有冲突,经批准可免于补考课程。

申请免听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申请本学期免听。经院(系)审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必须完成规定的实验并参加考试,以合格成绩取得本课程学分。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和一些实践环节较多的课程不能免听。

第十八条。如果学生身份发生变化,如留级(降级)、退学、复学、转专业等。,所学课程可自行补课,或由学生所属学院(系)提出具体安排,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允许学生转专业:

(一)学习成绩突出。在校学习第一、第二学期累计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且综合平均成绩在本专业前65,438+00%以内,未出现课程不及格现象,未受到任何处罚的学生,可于第三学期初在学校规定的同类指定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转专业人数一般不超过该专业学生总数的5%。当申请转专业的人数超过专业办学条件允许的容量时,学校会根据学生的意愿择优录取。

综合平均分=(考试类加权平均分+考试类加权平均分)÷2

(2)在某一方面具有特殊技能。学生需持本校相关专业2名教授推荐及相关能力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由其所在学院(系)推荐,并确认所转专业能充分发挥其专长。

(3)入学后被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身体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对学生所学专业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转专业学生应当严格执行转专业本科人才培养计划。因专业课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要通过补课获得。转专业学生必须按专业缴纳学杂费,学生所在学校(系)要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学籍档案及相关材料的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生要转专业,必须本人申请,由校(部)推荐,转入校(部)审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在我校学习,可申请转学。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属学院(系)同意,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学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必须经转学和转入两个学校批准,还须经两个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高等教育部门批准。转移手续参照国家和黑龙江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从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学校到上一批学校,从低学术水平到高学术水平。

(三)招生时确定定向委托培养。

(四)应当休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期完成学业。学生修业年限一般为四年,最长(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六年。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和休息,占一学期总课时的0/3以上。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的。休学的学生要办理休学手续,由本人申请(因病休学的,须有学校指定医院的休学诊断书),经院(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方可休学。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停课的。经学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后,由学生本人或学校有关部门办理休学手续。

已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必须在两周内离校,不得延误。

第二十七条学生一般休学一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两年,累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申请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与学生休学有关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间,学生不缴纳学费,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停课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离校回家的往返路费。

第三十条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试合格后,方可复学。

(2)休学期满,学生须在学期开始一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系)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复学。返校后会在原专业下一年级入学。如果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已经不存在,可以报读相近的专业。第三十一条从入学后第二学期起一个学期或连续两个学期累计选修四门以上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的学生,应予以保留(降级)。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前一学期累计六门以上(含六门)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二)连续滞留(降级)或滞留(降级)两次以上的。

(三)在校学习时间已满六年(含暂停、保留入学资格),尚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期满后,未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或者复学申请经审查未通过的。

(五)连续两周未离校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注册的。

(八)本人申请回避。

(九)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校期间的学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院(系)在每学期第三周对留(降)生和休学生进行统计。留级(退学)学生的清理,由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经院(系)同意,对退学学生的清理情况连同相关证明材料送教务处审核,并报院长会议。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学、退学。

第三十四条不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留级(降级)。学生在每学期开学三周内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准予留级(降级)。

第三十五条学生对留级(降级)或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不及格(退学)的学生必须在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入学继续学业。如果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已经不存在,可以报读相近的专业。已经通过的课程可以停止,也可以重新学习,取得更好的成绩。留(降)学学生应按其年级标准缴纳学杂费。

第三十七条因各种原因休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必须在被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并将档案、户口交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学分,德、智、体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和退学条件的,允许完成学业,发给结业证书。毕业生离校后可向学校申请补考或补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考试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学生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由学校发给准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学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生完成本专业学习并辅修其他专业,达到本专业辅修要求的,由学校颁发辅修证书。

第四十三条毕业、毕业证、学位证遗失或损毁,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该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我校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