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学位证书颁发规定

第一条郑州大学教务处负责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证书(含辅修学位证书)和学业证书(毕业证书、辅修证书、结业证书、副学士证书和学习证书)的办理、发放和管理。

第二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时学生提供的个人信息,填写和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由学校审核。

第三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习并辅修其他专业,达到本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辅修证书。

第四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制度、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和学位资料备案制度。学校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将毕业证书、毕业证、学位证发放的相关信息上报教育部Xuexin.com、Degree.com,完成学历学位电子注册和学位资料归档。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人员,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已经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学校应当撤销以作弊、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经注册的,由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条毕业证、学位证如有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该证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辅修证书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经学校分管领导签发后,由学校发放;学士学位经学位委员会批准后,由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颁发,并由学校颁发相应的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由学校分管领导签发后,由学校发放;休学证明和学习证明由教务处审核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