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隐瞒了行程。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威胁。在突发疫情下,劳动争议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今天就来讨论一下很多用人单位在防疫时遇到的最常见的问题:用人单位能否辞退防疫工作做得不好的员工?笔者在江苏、上海等地搜索了大量案例,并选取了两个典型案例加以说明。

1.员工谎报、隐瞒行程:原告Xi与被告南京佳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南京理工大学、被告南京华勤建筑安装公司劳动争议民事案。

Xi与佳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被佳杰公司派往南京理工大学后期服务中心从事液压工作。劳动合同约定,乙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实际用人单位退回的,甲方有权依法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Xi在开学前一天离开宁,回宁后未告知单位,也未按要求进行居家隔离;开学后,我在南京和无锡之间来回奔波。没有提出立案申请,事后没有告知单位,也没有隔离。两人均严重违反南京理工大学防疫措施,南京理工大学予以辞退,佳杰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Xi不服终止决定,提起劳动仲裁,后来败诉,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工人应该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新冠肺炎的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家、江苏省和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的文件和措施。南京理工大学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相关的学校制度。这些制度和措施并没有对劳动者提出苛刻的要求,其内容合法合理。还向包括Xi在内的所有教职员工公布了这些规定,所有教职员工都应遵守相关的学校制度。但在学校多次责令的情况下,Xi第一次回宁后未申报、隔离,第二次离开宁、回宁后未申报、隔离,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另外,在新冠肺炎疫情下,要求每个人都要管好自己,做到“自律”,这不仅是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也是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

2.未依法履行“防疫”相关职责:朱福与上海盛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案。

朱安是一家保安公司的员工。疫情期间,他被分配到驻点医院当保安,却屡屡被驻点医院的医生护士投诉。他认为给他量体温的工作只是走个形式,因多次违纪,屡教不改而被辞退。朱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未支持其请求。朱安不服,故起诉,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朱安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朱安受公司委派,在一家人员流动大、疫情防控任务重的医院从事安保工作。他本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和驻地医院的要求认真履行安保职责,本应服从大局,听从工作指挥,积极防控疫情。

但朱安不仅在工作时间违反着装规定在医院办公室转悠,上班迟到,违规收费,还在工作时间睡在预检分诊岗,还不完成站岗工作,不服从工作安排。此外,朱安认为站岗的门卫在给来医院的人量体温时只是“走个形式”,认为医院下达的指示和要求不能执行,这在主观认识和客观行为上都是不当的。根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律师的观点

从以上两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对员工违反防疫相关规定的认定和对用人单位的辞退都趋于合法合理。

同时,有两点不能忽视:

第一,用人单位应该解雇员工,不能仅仅因为员工没有遵守防疫要求。公司辞退员工的理由有千万种,但都是一样的。无论公司以何种理由辞退员工,都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防疫项下,多数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第三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辞退员工。因此,必须在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内容、民主程序、公开等方面下大功夫。在本文展示的两个案例中,公司都有完善、合法、合理的规章制度,所以顺利胜诉。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雇员工,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除了书面解雇通知之外,通知工会的程序问题也不能错过。

无论用人单位以何种理由辞退员工,只有在实体和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否则,用人单位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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