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节假日溺水,学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对于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伤害,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进行了规范。比如,上述解释第七条说:“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未尽到相关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第三人侵权造成未成年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在河里游泳的危险性,却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导致溺水,实在令人痛心和担忧。在现行法律法规范围内,确实不愿意让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他方面是否有赔偿责任,要看溺水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