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大学生申请资助政策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鼓励他们努力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资助,面向全国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在校大学生中家庭贫困的学生。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

国家奖学金的对象是高校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资助5万名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对象是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国家助学金旨在补贴特别贫困家庭学生的生活费用。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分10个月每年发放,每年资助学生约53.3万人。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生产者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异;5.家境贫寒,生活简朴;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为: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生产者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4.好好学习,积极向上;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简单。

第五条高等学校可根据上述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评价办法,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价。

第六条国家学生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每年9月份受理申请,当年6月31前完成审核。

第七条学生可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可连续申请),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但不得在同一学年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国家学生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财政部根据上一年度中央和地方高校在校生人数,于每年9月1前确定并向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下达国家学生奖学金预算和分配情况。分配名额时,要向西部地区高校倾斜。

2.中央主管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确定国家学生奖学金名额。对农林水利、师范教育、民族、地质、矿产、石油、航海等专业学生比例较大的高校给予适当倾斜。

3.高校根据上级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申请材料并组织平等评审,在正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全校师生公示通过初审的学生名单,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

4.公示结束后,高校将于每年6月31前正式确认受资助学生名单,并按隶属关系报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备案。

第九条各中央机关和各省级财政厅(局)(通过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收到高校上报的国家学生奖学金警察资助学生备案名单后15日内将资金全部拨付给高校。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由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或者直接打入学生每月的伙食卡。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加强管理,努力做好评估和分配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学生生活费。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财政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地方政府奖学金可称为“XX省(市、区)政府奖学金”。具体发起人人数和实施细则由各省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