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结构的变化导致工作取消。

原律师孔风云节奏

2022-10-02 07:07

山东出版

包括在集合中

# 29劳资纠纷

# 2调动的员额

# 3合同终止

本文是微信官方账号《风云节奏》第63篇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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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孔旭律师

在经营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调整本单位的组织架构,而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工作调动,员工原有的工作岗位也可能会被取消。在处理这类事情时,双方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_ 1.雇主和雇员通过协商改变工作。

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一般不会有争议。

_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就变更工作岗位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n)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未提前一个月通知雇员,雇主还应支付相当于65,438+0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_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工作岗位,未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通常是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也有类似规定。因为《劳动合同法》颁布较晚,所以只列举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关于“客观情况”的解释,原劳动部发布了《关于

几条解释如下:

“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是指企业搬迁、兼并、企业资产转让等,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并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经济性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

实践中,这种情况最容易引起纠纷。劳动者坚持履行原合同,既不同意调动工作岗位,也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往往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行使法定解除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履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根据原劳动部给出的解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指劳动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情况,导致原劳动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后果。

组织结构的调整能否视为客观形势的重大变化,应着重分析组织结构调整的原因。

_如果组织结构的调整属于用人单位采取的经营战略,因此取消了员工的岗位,由于属于用人单位的自我管理范畴,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不属于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另外,如果岗位取消只是针对个人,部门组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一般不是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但岗位调整要符合前后工作性质相近,便于劳动者适应,非歧视性,前后待遇不能有明显差距。

例如,在上海贝尔有限公司与谢某(2021)粤01闽中30106劳动争议二审案件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般而言,所谓‘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者企业搬迁等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形,但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 用人单位为应对市场变化而采取的经营策略的调整,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 用人单位为自身利益调整组织架构、合并相关岗位,在不能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对其在改变管理模式过程中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诺基亚贝尔公司解除与谢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判令诺基亚贝尔公司向谢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在这种情况下,争议实质上是工作地点差价调整争议,应着重审查工作地点差价调整的合理性,以判断解除合同是否正当。

如在汉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高公司”)与赵(2021)沪01民中1210)劳动合同纠纷二审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汉高公司组织架构调整,赵原。赵拒绝到新的岗位工作,汉高公司以赵拒绝服从公司合理的岗位调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_如果组织结构调整属于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原因被迫做出的业务调整,如疫情、经营不善导致业绩下滑、经营亏损等,此时不进行组织结构调整和岗位精简将危及企业整体利益的,用人单位经过严格程序进行岗位调整,一般可以认为是“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

如:在(上诉人)大连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辽02 (2022)民中267号劳动争议二审中,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20年9月21日,上诉人总部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因外部市场经营环境,董事会同意自2020年9月21日起,通过实施结构优化、岗位撤销、职能和业务转移、精简管理层级等方式,逐步对房地产部等部门实施调整优化措施。作为上诉人的股东,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根据上述业务组织结构调整优化事项及《公司章程》通过书面决议,对房地产开发部及公司涉及的其他部门和职能实施了结构优化、岗位撤销、职能和业务转移、管理层级精简等组织结构调整优化措施。上述调整优化将于2020年9月25日起逐步实施。此后,上诉人根据总部的决定和要求,对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将房地产设计部、店铺规划建设部、房地产运营部变更为房地产项目管理部、山姆招商部、沃尔玛店铺招商部,导致被上诉人的部门和岗位整体撤销。这种情况是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时所没有预见和控制的。2020年,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因组织架构调整,涉及房地产运营部员工多达171人,上诉人并未对被上诉人进行恶意和变相的岗位调整和降薪。因此,上诉人在2020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外部市场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根据总部部署进行组织架构调整是客观必要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定情形

再如,在(2021)上海01闽中15455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特公司”)与臧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中的“客观条件”不仅指自然条件,上述情况应理解为对“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形”的说明性举例,不应据此理解为排他性的。就本案而言,长安福特品牌从2018到2020年上半年处于亏损状态。如果不允许企业做出任何调整或改变,必然会对企业利益造成巨大损害,最终影响到企业内部全体劳动者的利益。因此,如果用人单位确实因市场情况、国际竞争、技术创新等原因需要调整或改变组织结构。,也应认为是符合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情况。"

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并穷尽其他岗位提供的条件后,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员工的岗位因组织机构调整而被取消,用人单位此时不能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管理的弱势一方,如果不是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进行岗位撤销,就不应该让劳动者承担因用人单位经营结构调整而失去工作机会的后果。为保证劳动关系的维持和稳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义务,并通过提供其他工作机会弥补因取消岗位造成的损失,提供的岗位应当合理并与劳动者的工作能力相匹配。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程序性要求,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非法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如(2022)鲁02第3605号必维申美商品检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美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保护,同时充分尊重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本案中,申美公司提交的公证书、5438年6月至2020年2月的月度进出口总值、董事会决议等证据能够证明因疫情导致销售收入和营业利润下降的事实,彭与申美公司员工的谈话录音不足以否认上述事实。在此基础上,法院认为申美公司按程序撤销相应岗位是合理合法的。结合申美公司作出决议后书面通知彭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彭予以拒绝。在双方未能就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后解除与彭的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是正当的。”

实用总结

1.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主动调整组织架构撤销劳动者岗位的,属于用人单位自我管理范畴,不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岗位调整要合理,否则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的风险。这些争议大多是工作地点差价调整数争议。

2.如果用人单位确因客观情况被迫进行组织结构调整,可以认定为因情况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此时,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变更合同。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员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还应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作者简介:孔旭律师,毕业于河海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包括民商事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企业法律实务和刑事辩护。多年来一直担任各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致力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和劳动风险防控。服务宗旨:务实专业,用心为当事人带来最好的服务体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B座,电话:15850683019(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