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课堂管理条例
第一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文明之星”或者其他单项称号。
第二条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表彰、颁发证书、奖状和奖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文明之星”等事迹载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学校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犯错误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罚包括: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严重记过;⑥留观;⑥开除学籍。
第四条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受第三条所列其他处分一年内有显著进步或立功表现的,经个人申请,可撤销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经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可开除学籍。
二、考勤制度
第五条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作息,参加上课、自习、劳动、政治学习、班级活动、集会和两操。如果他们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出席,他们必须请假,否则他们将作为旷课受到惩罚。
第六条严格执行请假和销假制度。凡需请假一节课的,必须征得老师同意和班主任批准。请假在一天以内(含一天),必须经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者,须经班主任同意,学校批准;请假原则上不超过三天(一次性)。请假时,家长或医院必须出示请假条或证明,放假后按时返校,并及时销假。
第七条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或离校,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迟到或早退三次(半小时内),视为旷课。
第八条。旷课两天(14),给予警告处分。全期累计旷工三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全期累计旷工五天,给予记过处分;全期累计旷工七天,给予记大过处分;期间,旷课九天,留校察看;十日以上不满十五日的,责令退学;给予十五日以上的处罚,并责令转移。
第三,课堂系统
第九条课堂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所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自觉维护课堂秩序。
第十条集中注意力,认真听讲,做笔记。不要在A班讲小话,做小动作或者做事情,也不要看其他外文书籍。
第十一节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旷课,否则按第七条处理。如因某种原因迟到或早退,必须征得老师同意后才能离开教室,进教室时要报到。
第十二条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当老师在课后进出教室时,学生必须全体起立。上课提问或回答问题时,必须先举手,老师同意后才能站起来提问或回答问题。
第十三条学生进入学校和教室,必须注意清洁。他们不得穿拖鞋、背心和裤子、口红、指甲油和纹身、奇装异服、吉祥物、高跟鞋和皮鞋。体育课不允许穿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