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大学的政策支持
1.国家奖学金。奖励优秀全日制专科生,每年奖励6万名,每名学生年收入8000元,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给予奖励,费用为每生每年5000元。
3.国家拨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大学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4.国家助学贷款。贫困家庭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解决学费和住宿费,每生每年最高8000元。在校期间的利息由国家承担,贷款期限和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基于校园的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也可向高校学生资助部门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国家对高等院校学生的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被征集服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大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的金额,以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含本金及全额还款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中较高者为准;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减免学费的数额,按高校实际收取的学费数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不超过每生每年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补偿或减免。
法律依据:社会援助临时措施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应当坚持扶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原则,并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和审查,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机构或者管理人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的社会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