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
为规范招生工作,保障北京交通大学本科和高职院校顺利招生,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教育部和北京交通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高考招生的具体情况。
第二
学校名称为北京交通大学,简称北京交通大学;英文名为BeijingJiaotongUniversity,缩写为BJTU。学校法定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上元村3号。北京交通大学威海校区位于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69号。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由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共建,是全国首批设有研究生院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高校。2017,学校正式进入国家“双一流”建设行列。
学校按照北京交通大学(GB 10004)和北京交通大学(威海校区)(GB 19004)的代码计划招生。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专业毕业要求者,授予北京交通大学毕业证,即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者,授予北京交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文章
北京交通大学本科招生除普通招生外,还包括学校本部中外合作办学、威海校区中外合作办学、高校专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专业、国家专项、南疆计划、民族班计划、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新疆合作计划、港澳台侨招生、第二学士学位招生。高职(专科)招生全部是普通招生。
第四条
招生专业中威海校区有7个本科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中外合作办学)、通信工程(中外合作办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环境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工商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会计学(以下简称“威海校区中外合作办学”)高职(专科)在海淀区清河镇永泰庄就读
本科标准学制为建筑学专业五年,其他专业四年,第二学士学位两年。高职(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
第五条
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六条
北京交通大学成立了由校长、分管招生的校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以及本科院校、学生处、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的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的决策机构。根据工作内容,下设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工作组、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组和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组,均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和监察部对高考招生进行监督。
第八条
招生办作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设在本科学院,负责本科和高职院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规定和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学校的分省和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定学校招生章程;
(四)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
(五)组织实施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我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组织协调新生入学审查工作;
(七)组织我校自主招生考试和专项招生考试,负责考试安全和疫情防控,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将违规行为处理结果报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
(八)履行相应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职责;
(九)支持相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中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和往年各省计划,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政策导向、近年高考报名人数和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程度、各种特殊类型招生等因素,确定各省招生计划及相关专项计划。各省、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数、选修科目要求以省招办公布为准。
第十条
预留1%的本科招生计划总量,用于调节地方统考线上生源的不均衡。高职(专科)招生无预留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未被各省编制的其他招生计划,用于高水平艺术团体、高水平运动队、西藏高中班、新疆高中班、新疆合作计划、艺术专业预留等招生。
第四章入学
第十二条
在教育部的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统一组织下,北京交通大学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备案(备案)
1
按批次顺序志愿投档,档案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投档批次,档案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05%以内。根据各省学生情况,可适当调整。
2
总部校区和威海校区的所有中外合作学校都是英语学校。大量课程采用英语授课,专业课采用英语授课,对英语基础要求较高。非英语语言的考生请认真填写表格。
三
各类招生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承认
1
进入档案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体检合格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和分类。分专业的时候没有专业级别的区别。承认投资成果中包含的国家政策会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分数不得用于我校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项目。
2
按学校或院校专业组志愿填报的考生,在录取和分专业时,如分数相同,按各省(区、市)确定的相同排序规则录取。如相关批次无同分排序规则或各省区有特殊要求,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为三门选考科目总分)的成绩。对所有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但符合录取条件并服从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的排序转入未完成专业,直至录取额满。
志愿按专业(类别)填报,或志愿填报的院校专业组只包含一个专业(类别),且符合录取条件的,直接录取到其志愿专业(类别)。
三
在内蒙古自治区,除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外,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四
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只招英语考生。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新能源国际班)、设计科学、所有中外合作办学、所有高职(专科)专业的外语教学只有英语。其中,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新能源国际班)专业的大量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对英语基础要求较高。非英语语言的考生请认真填写。
五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六
按批次志愿依次投档,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的,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的,按照相应省份的安排实行志愿征集。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按照相应省份的安排征集志愿录取。如果征集志愿仍然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剂到生源质量好的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特殊类型招生
1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第二学士学位等各类招生,按照相应的招生简章和有关规定执行。
2
民族班计划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考生投档分数不得低于普通专业(不含中外合作办学)投档线以下40分。
内地西藏、新疆高中班考生,如果高考地点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应符合相应专业选考科目的要求。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条
对经省招生办审批通过并被我校录取的本科、高职(专科)考生,发放由校长签发并加盖北京交通大学公章的新录取通知书,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指定校区报到。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被威海校区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北京总部校区。威海校区不同合作方所办的专业不能互相调剂。具体转专业政策按学校当年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核。复试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者取消学籍。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除艺术类和中外合作办学外,学校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一般为每学年5000元或5500元,软件工程三、四年级学费为每学年16000元;设计专业每学年10000元。
纳米材料与技术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在学校本部学习期间学费为每学年6万元,在加拿大UniversityofWaterloo学习期间学费按该校当年学费标准缴纳。机械电子工程专业(中外合作办学)学费在学校本部学习期间每学年6万元,在澳大利亚UniversityofWollongong学习期间的费用按对方标准收取。以上两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在国外留学期间保留学籍,每年按国内同等层次理工科学生学费标准的一半缴纳学费。
威海校区数字媒体艺术(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每学年8.5万元,其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每学年8万元。
我院本部校区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每学年从750元到1200元不等。威海校区住宿费每学年1200元。
如国家调整收费标准,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高职院校(学院)每个专业学费每学年6000元。住宿费每学年750元。
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考上高职(专科)的学生,不迁户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完整的“奖、助、贷、勤、补、赔”的资助体系,保证贫困家庭学生的全面成长。新生报到当天专门为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绿色通道”。学生可以凭经济困难证明申请入学,暂时不用交学费。
第二十二条
接受候选人的投诉:jwss@bjtu.edu.cn
第二十三条咨询方式
北京交通大学招生办电话:010-51688 441。
威海校区电话:0631-3806000
高职(学院)(清河职业技术学院)电话:010-62905445
学校网站:
招生信息网:
微信微信官方账号:bjtuzs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招生,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于以我校名义从事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北京交通大学(威海校区)按照章程招生。
第二十六条
招收香港、澳门、台湾华侨,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各种媒体摘编公布的招生章程内容如有误解,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