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第二分校

作为最近网上的热门话题,很多人不理解浙大为什么会做出这个决定。其实细看浙大对该生的通报,浙大是根据校规对该生进行了处罚。《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的,给予缓刑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至于为什么是拘留而不是驱逐,下面就来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司法部门对努某某的裁定:司法部门认定努某某是犯罪中止,有自首情节。你可以仔细阅读这句话。犯罪中止的事实和自首的情节,在法律上可以考虑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判处该学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法院已经轻描淡写地处理了这些判决。看浙大的校规,从字面上看很明显,犯罪的给予缓刑,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而且浙大的情况通报书的意思也很明显,就是鉴于司法部门对该生的裁决,学校会从轻处理。大学是我国人才的聚集地,其品德等同于甚至优于学业成绩。但浙大只是看着那几条死板的校规,就草草结束了此事,实在让大众心寒。

网上关于此事的争议不仅仅是浙大的拘留,还有对法院处罚的强烈争议,法院只判该学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大家都很好奇为什么量刑不重,但是法律明确规定法院不能想怎么判就怎么判,而且努某某犯罪中止,自首也是事实。法院只能依法判决。这种情况其实和浙大的处罚是一样的。根据校规,因其犯罪中止,自首,从轻处罚。

唯一不同的是,与法律相比,校规要容易修改得多。近日,在网友的征服下,浙大也修改了对怒某某的处分,由拘留改为开除。这个结果也很受欢迎,浙大也承诺启动对校规的评估和修订程序,加强制度建设。这个结果可以算是给受害者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