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户口一定要转到学校吗?
大学生进入大学后必须完成的项目有哪些?
第一件事是为未来的大学生活做一个规划。大学生在熟悉了校园生活和学习之后,可以为大学四年做一个完美的规划。对于他们的学习,分别是规划,考研,证书考试,公考等。这些都是对未来的规划。只有设定好目标,他们才能朝着目标前进。
第二件事是处理好和舍友的关系。进入大学后,室友来自五湖四海,由于性格和生活习惯不同,难免会不融合。这时候一定要处理好和舍友的关系,才能让以后的大学生活更加愉快。
第三件事是参加社团活动,竞选班干部,入党。大学虽然没有高中压力大,但是也可以提升自己的能力。大学生需要利用好这四年来提升自己的能力,就业时会有优势。
结合实际情况,大学生会考虑是否“迁户口”
目前国内很多一线城市都有“人才引进”计划。如果是优秀毕业生,就有机会获得这个名额。一旦他们能在当地定居下来,未来大有可为。无论是专科生还是本科生,只要学生足够优秀,都可以凭借学历把户口迁过来,都可以享受同等水平的福利待遇。所以,对于大学生来说,最好不要急于“迁户口”,毕业后再看自己未来的职业发展规划也不迟。对于毕业后想考研的同学,最好暂时不要动户口,因为以后福利待遇肯定会更好。大学生还是要以学业为重。虽然上大学后没有过多的学业压力,也远离父母和老师,但学生如果不自律就会荒废学业。虽然一时高兴,但毕业后会觉得遗憾。
大学生是否迁户口,不会影响你大学期间的学业,大学生不用担心。四年的大学生活看似很幸福,但是四年毕业后你会发现为什么当初没有把握好大学生活,到时候后悔就来不及了。所以对于大学生来说,要享受四年的大学生活,多考证书,多学专业知识,这些都是可以帮助学生毕业后找工作的优势。如果你没有优势,你就无法和同等学力的同学竞争。只有你的优势越多,你才能得到企业越多的关注。没有能力就直接被淘汰。所以,大学四年你一定要把握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迁移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和中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户口登记。军人的户口由军事机关按照军人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户籍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有派出所的城镇,以派出所辖区为户口管辖地;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以乡、镇管辖为户口管辖。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是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协助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分散居住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部队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畜牧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帐户。,应由指定的合作社协助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登记在户口。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簿。设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市、水域、镇,应当向每户发放户口簿。农村合作社为单位发放户口簿;户口本不发给合作社以外的户口。户口簿、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与监督者同住的人为一户,监督者为户主。一个独立的家庭,由我当家。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公共* * *宿舍的户口* *设立分户或单独户口。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籍。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其经常居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被赡养人或者邻居应当向婴儿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遗弃弃婴的,收养人或者养婴机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公民死亡,在城市和农村安葬前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扶养人或者邻居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当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其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户主和发现者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报告。
第9条婴儿出生后至出生登记前死亡者,应同时申报出生登记及死亡登记。
第十条公民迁出户口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注销户口。公民从农村迁入城市,必须持城市劳动部门的就业证明、学校的入学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公民移居边境地区,必须经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应征公民在服现役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主持应征入伍通知书的家庭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给迁移证。
第十二条。被逮捕的罪犯被告知家属后,逮捕机关应当通知其常住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十三条公民流动时,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城市应当在三日内,农村应当在十日内交验户口迁入证明。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应当持下列证件向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一)复员、转业军人,由县、市兵役机关或团级以上兵役机关出具证明文件;
(二)华侨和归国留学生,应当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员,应当出具释放机关的证明。
第十四条。被假释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管制人员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由户口登记机关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办理迁入登记。
第十五条公民在常住市、县外居住三日以上的,须在三日内向暂住地的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申报注销;如果临时住酒店,酒店会设立旅客登记簿,以便随时登记。公民在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所居住的市、县以外的农村地区暂住的,不办理暂住登记,但在随时设立旅客登记簿的旅馆暂住的除外。
第十六条公民因个人原因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停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办理迁移手续;没有理由延长时间,又不具备迁移条件的,应当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