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经济法的诸多话题。...
这个话题就涉及到“相互提供”的问题。所谓“相互要约”,是指合同双方同时向对方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在理论和实践中,相互要约能否使合同成立仍存在争议。但从鼓励交易的角度来看,大多数人还是认为相互要约可以使合同成立,前提是要约明确具体并到达双方。
在本题中,甲、乙双方在同一天互相发送了内容相同的信函(信函内容构成要约),要约已经到达双方,属于有效的相互要约,合同应当成立。
2.这种意思表示构成要约。
要约成立的要素之一是意图明确具体。所谓“明确具体”,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包括合同成立所必需的内容,一般包括价格和数量。
本问题中A给出的现有数量(100辆)和价格(150元每辆)的内容构成要约。当然,这个问题的意思表达中的量(100辆)可能会有争议,即“车”的计量单位,比如“车”是指货车还是大车。但是,这种争议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根据交易习惯和合同内容进行推断,不应当妨碍意思表示构成要约。
3.合同成立。
分析同问题1,属于相互要约。且甲方已采取进一步措施履行合同,即“拒绝其他客户”,故应判定该合同成立,以保护甲方的信赖利益。
4.邀请函是:(1) A问销售员B:“这件时装我能卖多少钱?”;(2) B问:“你出多少钱?”。
报价是:(1) A回答:“400元,你卖不卖?”;(2) B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卖!”。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要求具体,只要反映出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要约的意思即可。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特定的一方当事人发出的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内容要求具体明确,一般包括合同的价格和数量,需要表明要约人愿意接受要约的约束。
5.甲、乙双方合同成立。
根据我国合同法,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本问题中,甲方发送的传真为要约,乙方回复的传真构成承诺。当承诺到达甲方时,合同成立。
甲方与丙方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需要根据甲方与丙方之间是否存在其他交易习惯来确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以通知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除外。”在本题中,丙方虽然没有通过通知作出承诺,甲方的要约也没有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但如果甲、丙双方之间存在一定的交易习惯(比如甲方一直发传真后,丙方自行发货,丙方无需再次回复传真),那么根据这种交易习惯,丙方发送水泥的行为构成承诺,合同成立。否则合同不成立。
6.本合同成立时,甲方构成违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在本题中,虽然双方尚未以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但甲乙双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交付了9吨货物)并接受了,合同成立。甲方拒绝继续交货构成违约。
7.抵押合同于1年6月成立,于15年6月生效。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根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抵押权登记时生效。
从法理上讲,这个话题涉及到物权行为的理论问题。我国物权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已经承认了物权契约与物权行为的分离,从而纠正了过去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缺陷。根据相关判例、合同法和物权法,抵押合同自签订时成立,自登记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