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入刑的司法解释
1、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这种解读。
首先,明确重要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包括以下三类考试:
(一)国家教育考试,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二)公务员录用考试,包括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国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建造师资格考试等。
在上述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相应考试的试题、答案,或者让他人代替他人参加相应考试的,均触犯刑法,应当依法惩处。
二是除上述考试外,在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有了这一规定,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各种考试中的舞弊行为,违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也就没有了法律漏洞。
2.个案分析
2065438+2004年月,通过网上论坛认识陆,并达成协议聘请陆代替自己参加即将举行的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
后来,当陆代替参加上述考试的一个科目时,被监考老师当场抓住并报了警。陆某如实向警方供述了代替考试的行为。得知陆被抓获后,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被告人要求被告人陆代其考研,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考罪。陆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具有自首的从轻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判处被告人陆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吴某被拘留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律师建议
考试作弊的人,一旦被发现,无论是否触犯刑法,都是人生的污点,尤其是对大学生而言;如果为此遭受刑事处罚,犯罪记录会给当事人的后续生活带来一系列不可逆的不良影响,不可挽回。
对于同学朋友来说,面对任何考试,无论是从诚信守法的角度,还是从利益衡量的角度,都应该坚持原则,远离考试舞弊;不要自作聪明钻法律的空子,以免被抓到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