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2022年招生简章
陕西师范大学2022年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陕西师范大学章程》,为更好地落实教育部依法招生的要求,规范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中文名称为陕西师范大学,简称“陕西师范大学”或“陕西师范大学”;英文名是陕西师范大学,简称SNNU。陕西师范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世界一流学科建设大学。学校国标代码:10718。学校法定地址为陕西省Xi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有雁塔和长安两个校区。雁塔校区位于陕西省xi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长安校区位于陕西省Xi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
第三条本科招生主要类别为:普通高考考生,包括艺术体育考生、公费师范生、优秀教师计划、红烛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国家民委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进藏就业的非藏族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学生竞走、运动训练、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澳门学生竞走、华侨、港澳台学生通过联考招收、台湾省高中毕业生根据台湾省高考学科能力测试成绩招收,学习形式为全日制。
第四条在规定时间内符合本专业毕业条件的学生,授予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艺、劳等条件,择优录取。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要求,成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对本科招生工作提出建议;对学校的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和招生宣传提出建议;听取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和总结;监督检查本科招生工作,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学校成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并设立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贯彻教育部有关招生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和有关规定,按省、专业编报本校招生计划;制定学校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学校招生中的相关问题;审核新录取的学生;组织学校参加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和处理,并将违规行为处理结果报学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相应职责;支持相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中的其他工作;根据考生或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解答。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坚持区域协调发展、统筹兼顾,在保持各地计划总量相对稳定的同时,将招生计划增量向高等教育不发达、生源质量好、学生人数较多、升学压力较大的地区倾斜,使国家招生计划的安排和分配更加公平、科学、合理。为了保持学校生源结构的多样性和合理性,学校在全国范围内安排招生。
第九条根据教育部关于招生政策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办学条件和对各地区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按照教育部发布的生源计划需求建议,参考近年各地区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对年度招生专业(类别)结构和地区结构进行调整。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合理编制生源计划并报教育部审核,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学生、高水平运动队、体育训练单独招生、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少数民族预科(含援疆合作计划)毕业生和华侨、港澳台招生不编制省级计划。公费师范生、优秀教师计划师范生、非藏生进藏定向就业、红烛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国家专项计划、新疆南疆计划在我校年度招生规模内单独编制。
第十一条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办法:公费师范生相关专业根据生源省份需求和生源省份招生计划规模,编制省级招生计划;其他专业按我校2022年艺术类招生简章公布的计划办法编制。
第十二条在国家批准的年度本科招生规模内,预留不超过我校招生总计划的1%。预留计划由学校研究确定后使用,主要用于调剂地方统考上线生的不均衡情况。
第四章准入原则
第十三条根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备案结果(包括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标准)。按顺序志愿投档批次,查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具体情况以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为准。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移档比例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改革方案和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我校各类招生计划承认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全国高考加分优惠政策。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普通招生所有专业(班)录取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高等学校体格检查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补充规定。同时,报考师范专业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参照陕西省教育厅发布的教师资格体检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公费师范生和优秀教师计划合并的省份,优秀教师计划只录取志愿。在西藏求职的非藏族学生招生专业只招志愿,考生必须是非藏族户籍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函〔2008〕63号)要求,在西藏求职的非藏族学生考生,须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卡),同时提交由考生本人、家长或监护人签署的《高等学校非藏族学生申请在西藏就业的书面申请》,并在志愿填报完成后参加高考录取。
第十七条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将按照投档结果的排队顺序进行记录并退回。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班),各专业(班)的志愿没有年级差异。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生填报志愿的顺序录取专业(班)。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在招生计划1: 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如有退档,按其投档分数线录取排在招生计划外的考生”的录取原则。
未被志愿专业(班)录取并服从调剂的考生,参照考生相关学科成绩、特长和身体条件、综合素质纪实等情况,安排被志愿专业(班)录取;未被志愿专业(班)录取且不服从专业(班)调剂的考生,予以辞退。
在专业(类)录取过程中,投档线分数相同时,文化课分数高的优先录取。在投档和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确定顺序志愿投档批次,按照投档顺序确定平行志愿投档批次。
第十八条各省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考生录取原则:
报考“专业+院校”的考生,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名额满后再进行专业调剂。
对采取“院校专业组”方式进入档案的考生,在符合专业选修科目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章程》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专业调剂只在考生投档院校的专业组内进行。
第十九条对于志愿依次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以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根据投档结果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人数仍不足,则征集志愿。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未完成的省、专业招生计划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入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类别)不限制外语。我校所有招生专业(类别)都不需要口试成绩。
第二十一条体育(公费师范生)和体育(师范类专科生)录取原则:考生在其生源所在省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录取后,我校将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录取分数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分数线相同者,依次按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排序)。对于招生细则未确定的省份,我校排名的分数为专业课。
第二十二条我校红烛计划(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单独招生、艺术类招生等专项招生计划,应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制定详细的相关招生简章和录取原则,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相关规定和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2022年发布的相应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新疆合作计划、国家民委专项计划、非藏族学生在西藏定向就业的具体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招生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低于我校普通本科一批相应学科线下80分,非藏生西藏定向就业录取分数线不低于我校普通本科一批相应学科线下40分。 如果我校在批次中没有对应科目和普通班的参考线,则提前参考我校对应科目和普通班的参考线。
第二十四条对保送生和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国家专项计划、优秀教师计划、录取办法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五条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陕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详见2022年新生缴费须知。如上级部门或陕西省物价局对当年本科生学费进行调整,我校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费师范生入学时必须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计划入学时师范生全国优秀教师专项定向就业协议书》、《非藏族学生入学时招收培养非藏族学生进藏定向就业协议书》,否则取消资格。
公费师范生、优秀教师计划师范生、在西藏就业的非藏族学生、国家特长生录取后的待遇和就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将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试,复试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任何弄虚作假的人都将被取消资格。
第二十八条学生入学后按照专业(班)分流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奖、助、贷、补、勤、免、补”的精准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辍学。具体资助方式详见我院学生资助网()。
第三十届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29-85310330,传真:029-85310188。本科招生信息网网址:。微信微信官方账号:陕西师范大学招生办。邮寄地址:陕西省xi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710119。
第三十一条学校招生全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招生监督电话:029-85310302,举报邮箱:【邮箱?受保护]
第三十二条与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陕西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