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成立通过哪些活动?

1989希望工程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成立。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青基会”,英文译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缩写为“CYDF”。

第二条本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向社会公众进行捐赠的地区为中国以及允许本基金会进行捐赠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基金会的使命是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少年提升能力,改善成长环境。

基金会倡导“社会责任、创新进取、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的价值观。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资金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募捐收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投资收益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51号。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七条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基金会的使命,组织实施资助、服务和救灾援助项目;

(二)组织和赞助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动;

(三)支持和组织实施青少年科研和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四)奖励优秀青年人才和为青年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五)开展与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外国友好团体和人士、国际青年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

基金会理事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董事资格:

(一)具有某一领域的研究或管理经验,在该领域取得独特成就,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2)认同基金会的使命和目标,志愿服务理事会;

(三)对公共利益有强烈的责任感,能够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审慎地参与议事和决策;

(4)尊重理事会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五)有近亲属的不得同时在董事会任职。

第十条董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首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和赞助人分别提名,协商确定;

(二)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人数、组成和候选方案,由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上届理事会提出;

受助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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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事会换届选举时改选的董事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董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4)董事的罢免或增补,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董事会表决通过;

(五)董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应当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应当了解基金会的内部管理政策和项目运作模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董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和资料提出质疑并要求说明;

(三)董事有权向董事长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

(四)理事有权查阅基金会的档案、文件或者会见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对基金会的专项工作进行询问或者调查;

(五)理事应当遵守中国青基会章程,服从理事会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6)理事有按规定不得泄露基金会秘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代表理事会和基金会发言;

(七)董事每年参加董事会或专业小组会议3至5次,每次3至6小时,就议题准备专业意见,提出政策相关建议;

(八)理事应当认真阅读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对资金控制和运作做出审慎决策,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受托责任;

(9)理事应掌握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扩大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十)董事应支持秘书长的工作,建立良性互动关系,不干预秘书处的行政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十一)董事有责任推荐新的董事候选人;

(十二)董事应当参与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理事会的能力和表现。

第十二条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中国青基会章程,决定基金会的使命、战略和目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

(三)决定重大经营活动方案,包括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方案;决定基金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方式和重大投资事项;

(四)决定年度预算、决算,对财务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适度控制,选择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五)制定基金会的政策,包括会计政策、人事薪酬政策、重大公益项目管理政策等,确保决策的有效性以及决策过程中体现的效率、程序、价值创造和纠错能力;

(六)决定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秘书长提出的副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八)听取和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对秘书长的工作给予支持并评价其工作业绩;

(九)保证基金会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

(10)发展与公众的良好关系,建立持续稳定的资源网络,确保基金会有足够的资源实现其战略和财务目标;

(十一)提高基金会的公众地位,批准信息公开计划,宣传成果,扩大基金会在国内外的影响;

(十二)总结和评估理事会工作,提高组织效能;

(十三)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

(十四)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章程未规定的重大事项,可以通过电话会议等通讯工具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的董事建议必须召开董事会。董事长不能召集的,提议董事可以选举召集人。

召开董事会会议时,董事长或召集人应提前5天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筹资和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董事可以通过授权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作成会议记录,董事有权要求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解释性记录。作出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审阅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长期保存。

理事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或者章程作出不当决策,给基金会造成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对表决提出异议并记入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3人。监事的任期与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的理事及其近亲属、会计师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监事分别由主要捐赠人和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

(三)监事的变更应当符合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的财务会计资料;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

(三)监事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从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不在基金会担任专职职务的监事、理事不得从基金会领取报酬。基金会为理事、监事在基金会工作提供必要的费用,包括办公费、研究费、差旅费等。理事和监事的工作经费列入基金会的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理事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相关时,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决策;董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进行任何交易。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互选产生。主任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主任提名。副主席和秘书长是专职的。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席、副主席应在社会经济领域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渊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年龄不超过65岁;

(2)秘书长应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具备业界公认的非营利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素质并具备本行业专业知识,年龄不超过60岁;

(三)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一)属于现任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或者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并对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担任副主席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和外国人每年在内地停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连任第二届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同意,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基金会违法行为或者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承担个人责任。

孩子们磨豆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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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制定和实施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三)督促董事正确履行职责。

(四)检查理事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5)与董事和秘书处的双向沟通;

(六)代表基金会签署或授权签署相关文件;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如有必要,董事长可授权常驻副董事长行使上述相关职权。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设立执行组和专业组。高管团队和专业团队的设立和调整由董事长提出,董事会会议决定。执行团队和专业团队对理事会负责,没有决策权。

(1)理事会应设立一个执行小组。执行团队1召集人,常驻副董事长兼任。执行团队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包括筹备理事会会议,确定会议程序和议题;编制和执行理事会的工作预算;实施新董事的聘任;组织理事会的自我评估;执行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任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主席同意,执行小组可以在理事会会议上处理紧急事务并作出报告。

(二)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小组。各专业组分别有1-2名召集人,由副董事长或董事兼任。专业组作为理事会的内部分工,负责对一些专门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形成建议,作为理事会决策的依据。

(3)必要时,理事会执行团队和专业团队可吸引非理事专家和基金会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第三十条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名誉职务。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对秘书长负责。

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根据需要,秘书处可设若干名兼职副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执行理事会制定的各项政策,承担并完成理事会委托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计划,提交理事会决定;

(3)建立、发展和支持与董事会确定为服务集团的主要客户的互动和持续合作关系;

(四)促进基金会财务目标的实现,保证捐赠收入和资助支出正常,保证支出和资助结构合理;

(五)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营的原则,具体承担资产管理责任,实现资产的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

(六)推荐和领导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有效性的秘书处管理团队,对不称职的提出调整岗位或工作岗位的意见和建议;

(7)选拔热情、专业的工作人员,合理任用,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使人力资源满足工作和发展的需要;

(8)凝聚基金会文化,倡导和培养专业精神;

(九)负责与董事沟通,并配合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实现信息共享,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支持;

(十)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为实施战略计划所采取的长期行动的进展情况,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物业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3)投资收益;

(四)政府拨款或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组织募捐和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捐后将要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使用的详细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备案。

基金会不得以任何形式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七条基金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用途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规定了捐赠的具体用途,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捐赠的物资不能用于基金会目的的,可以拍卖、义卖或者依法变卖,所得款项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的财产主要用于:

(一)经营活动的成本;

(2)管理费用;

(3)融资费用;

(四)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的主要募捐活动是指:

(一)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需要批准或者国家募捐的;

(二)预计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捐赠;

(3)在国外筹集资金;

(四)理事会认为对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活动。

基金会的主要投资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股权投资金额高于654.38+00万元;

(三)年度投资计划金额高于2000万元,即投资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第四十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条章程规定的基金会用于从事公益事业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时,应当披露公益资助项目的类型以及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四十三条捐赠人有权查询其本人或者基金会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者的询问应得到真实和及时的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或者终止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可以与受赠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和金额,以及资金的用途和方式。

基金会有权监督资金的使用。受赠人未按约定使用赠款或违反约定的,基金会有权终止赠款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财政部制定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基金会接受主管税务、会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师。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的会计年度为公历65438+10月1至65438+2月3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3月31日前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应审查和批准下列事项:

(一)上一年度的业务报告和资金决算;

(二)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

(三)财产清单;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告。

第四十八条基金会应当进行年检、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和清算,并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经登记机关年检合格后,基金会将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剩余财产的终止和处理

希望工程活动照片

希望工程活动照片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使命;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使命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分立或者合并。

第五十二条基金会终止的,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基金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无法按上述方式办理的,登记管理机关将组织向与基金会性质和使命相同的社会福利组织捐赠,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任何修改,应在董事会批准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于2004年3月28日经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7]

重要事件的编辑和广播

2005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与中国运动员教育基金会合作建设希望小学和希望工程图书馆,资助贫困大学生、希望小学运动会、南方雪灾和5.12地震灾区学生,帮助小学体育教师培训,实施“运动员蔻驰再培训计划”、“风暴操场计划”等一系列公益活动。[8-9]

2007年,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与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联合举办大型公益晚会《2007春节——我有一个梦想》,帮助2000万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筹集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10]

2009年8月,中国青基会与中国运动员教育基金共同设立“中国运动员教育慈善基金”,并制定了《中国运动员教育慈善基金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