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名字

山东大学学生委员会,简称山东大学学生会。

第二条组织性质

山东大学学生会是在山东大学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的全校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开展学生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学生热爱祖国,努力学习,勇于实践,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2)、作为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与学校中心紧密合作,代表和维护学生的具体利益;

(3)组织学生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学习活动、丰富多彩的娱乐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努力服务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之间、学生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环境;

(5)加强和发展与高校学生组织的联系,推动学生会工作;

(6)协会承认全国学联和山东学联的章程,以团体会员身份参加全国学联和山东学联。

第二章成员

第四条凡取得山东大学学籍的本科、专科生,均承认协会章程,均为会员。

第5条成员的基本权利

(一)按照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二)、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会员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

(5)学生会成员有权退出会议。

第6条成员的基本义务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本会在学校党委和团委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法律和组织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独立开展工作。

第八条山东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到三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学生会主席团提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班级民主选举产生,各系学生会主席组成代表委员会;

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出席;

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通过决议,实行投票制。

第九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四)审议通过会员大会的提案;

(五)选举学生委员会成员;

(六)、讨论和决定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山东大学学生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学生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由主席团召集并主持;

学生会全国委员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的代表参加会议;

全国委员会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

全委会对选举和决议采取投票制。

第十一条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其职权是:

(一)、在学校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学校)的重大事项;

(二)选举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筹备和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四)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协会的有关工作;

(五)、审议和监督学生会(校)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和决定。

第十二条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全国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其职权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的决议,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决定重大问题;

(二)负责召集全国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秘书长;

(四)、调整、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5)领导和组织全校的一些学生活动;

(6)召集学生代表委员会(各系校长联席会议),通知学生代表委员会并作出安排;

(七)、领导、协调和监督各部门学生会的工作;

(八)监督、检查、考核各部门学生会主席、班委班长的工作,与有关部门协商并经党组织批准,提名、表彰或批评各部门学生会主席或班长;并调整任免各部门学生会主席、班长;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学生会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十三条学生代表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各部门帮助和监督学生委员会的工作。

学生代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一)、定期听取学生会主席的工作汇报;

(二)、对不称职或错误的学生会干部有权提出批评和警告,情节严重者有权请求主席团予以罢免;

(3)有义务向学生传达学生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年度总结;

(四)、学生代表委员会可以参加学生会主席团召集的任何会议。

第十四条各系学生会、班委工作机构由各系学生代表会议或全体学生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他们在同级党组织和团组织的领导下工作,接受上一级学生会和学校学生会的领导。系学生会主要干部必须是学校学生会成员。

第十五条学校学生会、各系学生会、班委中有空缺成员和不称职干部的,经多数学生审议,同级学生委员会同意后任免和调整。

第四章院系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十六条系学生会是系党总支和学校学生会领导下的基层学生会组织。它在系团委的指导和帮助下工作,各班委会接受系学生会的领导。

第十七条各系学生应认真贯彻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完成学生会的工作部署。同时根据各系学生会的具体情况,自主开展各种内容丰富的活动。

第十八条班委的职责

(一)、协助辅导员和班主任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为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和社会实践提供服务;

(3)组织班级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独立开展班级工作。

第五章经济费用

第十九条学生的主要资助来源:

(一)、党、团组织关于学生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实践、科技服务收入和社会救助、赞助、募捐等合理收入。

第二十条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山东大学学生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