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来华留学政策
该意见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长江经济带核心城市和国际大都市的总体战略,锚定建设“五个中心”和现代化武汉的目标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顺应产业升级、人口流动和空间演变趋势, 根据我市的综合承载能力和功能定位,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城乡一体格局。
意见明确,调整完善落户政策有六项具体措施:
1.明确进口企业员工落户条件。对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引进的大型企业、总部企业、工业R&D事业单位、科技创新型企业等相关重点企事业单位,已注册资本并纳税的,职工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出租房屋)的,可申请落户。已迁入武汉市的建制内企事业单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在建制内落户。
2.调整就业创业条件。非本市户籍的男45周岁以下、女35周岁以下在城市新区(含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下同)和功能区(含东湖高新区、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武汉化工区,下同)就业创业。就业创业两年后,调整为由就业单位或个人(含灵活就业人员,下同)缴纳。
3.调整结算条件。申请户籍的夫妻和子女,调整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合法租赁住房)。中心城区(含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风景区,下同)户籍申请条件由登记结婚5年放宽至登记结婚1年。
4.调整大学生落户条件,随迁随迁。积极推动大学生、毕业生来汉落户,大学生年龄条件不变,大学生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5.推动积分入户常态化。增加“合法稳定住所、社保缴纳年限、持有有效居住证年限”分值,将稳定就业、稳定住所等基本指标权重由总分的50%调整为60%,确保长期在汉工作生活的普通劳动者落户。探索积分入户常态化申请机制,由每年集中受理一次调整为常态化受理。申请人达到规定积分即可落户。
6.调整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功能区和中心城区的条件。新城区户籍人员在中心城区和功能区拥有自有产权住房,在中心城区和功能区就业创业的,就业创业满两年并调整为缴纳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不含补缴)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落户。
这个意见强调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调整和完善,是落实武汉市委、市人民政府部署,坚决打好疫情后民生复兴和经济发展攻坚战的具体举措。要科学调整完善政策,进一步吸引人才,集聚人力和人口资源,确保复工复产全面推进,加快武汉经济社会发展。并要求武汉市发改委、教育、公安、人社、医疗卫生、房管等部门和单位加强组织协调,制定相关改革配套政策。要优化服务,方便群众和企业。要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地“减程序、减时限、减材料”。要加强部门间社会信息共享,推进政务服务“一线操作”,完善“窗口一次操作、全程操作、按需预约”等措施,提高结算便利性。积极推进服务事项推进,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和留住人才,提供“店小二式”服务,便民利民企业。
意见提出,要积极吸引人口流入,积累城市发展内生动力。统筹推进,强化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扎实推进相关配套改革,优化就业政策,畅通就业创业渠道,积极开发各类新增就业岗位;优化住房政策,增加刚需房源供应,加强租赁住房保障;优化教育政策,实施教育资源优质扩容工程,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供更加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优化医疗政策,加快优质医疗资源布局建设,提供均等化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优化户籍管理政策,完善社区公共户管理,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落实。